至各潜在供应商:
****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更正内容如下:
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九章的评审标准中“服务律师团队实力”内容原为:“1.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年限≥5年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2.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除外):每有1人的执业年限≥3年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12分。 注:供应商提供上述人员年检合格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年限时间以发证日期起算)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现更正为:“1.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年限≥5年的得6分,本项最多得6分。 2.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除外):每有1人的执业年限≥3年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8分。 注:供应商提供上述人员年检合格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年限时间以执业证号第六至第九位数值为准)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九章的评审标准中“履约能力”及内容为:“根据供应商2023年1月1日(含1日)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的类似年度业绩进行评审。每具有1个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8分。 注: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同时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现更正为:“类似业绩”:“根据供应商2023年1月1日(含1日)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的类似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进行评审。每具有1个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10分。注: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同时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加急标书代写
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一)磋商函”内容“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总报价为 详见报价一览表 。”现更正为:“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 详见报价一览表 。”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原为:2026年3月6日10时30分,现更正为:2026年3月9日10时30分。加急标书代写
5.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