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维保建筑名称:**教体局,建筑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
二、维修保养范围: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系统及电控系统)、水幕系统(水系统及电控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水系统及电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含排烟系统、防烟系统)、防火分区及建筑防火卷帘设施、防火门、气体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供水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消防电梯、消防报警、消防联动设备(维护维修至设备接口)、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系统,以及其他涉及消防功能的设备设施。
三、维修保养期限:一年。
四、服务要求:1.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执业准则,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
2.按照**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执业,明确项目负责人,指派不少于2名从业人员负责实施维护保养工作,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3.对易损件及损坏消防设备,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由甲方进行采购或委托乙方进行采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维护保养服务结束后,乙方如实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5.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项目;
6.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过程中,乙方现场人员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一切安全问题(含人身伤亡),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剩余50%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无息付清。
1.提供营业执照,具有符合本项目的经营范围;
2.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
3.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注册;
4.维保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
5.提供2年内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