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建设项目 |
| 批准结果信息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 主动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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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政府网站、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公共查阅点、****中心、便民服务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津水许〔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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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里湖湿地公园乡村**配套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津****公园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毛里湖湿地公园乡村**配套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S224省道毛里湖镇欧家湾西南侧毛里湖湖边建设乡村**配套项目。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漂浮物清理码头 1处。
二、同意《毛里湖湿地公园乡村**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湖建设方案,****中心铺砖400m2、加装顶棚400m2、广场铺砖、石头挡墙修复、****停车场、木护栏1000m、正大门口车辆通道、游客中心前简易码头、除杂清障等内容的建设。
三、你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简易码头等工程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报我局技术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严禁向湖泊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湖行洪通畅。
五、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拟建工程应在明年汛前全部完成。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我局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镇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湖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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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