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市****公司医药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南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收购******公司、******公司土地约100.98亩,建设医药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南片区),建设内容包括原料药生产标准化厂房9栋、污水处理站、与污水站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和危废暂存库、实验室(用于污水站日常水样抽检)、动力中心1和2、化学品库(仅涉及厂房建设,原料药企业入驻后对化学品库另行环评手续)、传达室、消防水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及每栋标准化厂房配套的高浓度废水管道与低浓度废水管道。项目建成后可引进7-9家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不涉及生物制药、研发(中试)项目),可形成550m3/d(其中低浓度废水350m3/d、高浓度废水200m3/d)的废水处理能力,入驻化学原料药企业另行环评手续。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处理单位污水的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根据《报告书》所述工程建设内容,配套建设能力匹配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处理站废气经“站房微负压+废水处理池加盖密闭管道”抽引,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微负压收集,两股废气一同汇入1套“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化验室废气通过内置活性炭过滤器的通风柜收集处理后引至楼顶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本项目集中除臭装置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中标准限值,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标准限值,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C.1标准限值。实验室废气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限值,甲烷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标准限值,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接收和处理入驻医药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经预处理达平台污水站进水水质标准后的废水。根据工程设计方案,本项目禁止接入含氟、含氰、含重金属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废水。接入的低浓度废水主要包括入驻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辅助工程清洗废水、设备清洗水,以及平台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泥脱水间脱水滤液、除臭装置定期排水、初期雨水;高浓度废水主要包括不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水。高浓度废水经“1#高级氧化池(芬顿)+混凝初沉池+水解酸化池1+HIC厌氧反应器”预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进入“水解酸化池2+A/O+二沉池”进行生化处理,再经“2#高级氧化池(芬顿)+混凝三沉池”深度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应达《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 3560-2019)****处理厂(一期工程)接管标准后接管****处理厂(一期工程)集中处理,目前由******公司尾水排放口排放。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油桶、检测废液及在线监测废液、化验室废弃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包装桶、过期药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废包装袋、废铁碳材料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污水处理污泥、沉渣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别,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根据鉴别结论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废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废气处理设施、化学品库、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氨≤0.2624吨、硫化氢≤0.0015吨、非甲烷总烃≤0.01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氨≤0.073吨、硫化氢≤0.002吨、非甲烷总烃≤0.00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00750/200750吨、化学需氧量≤18.5995/10.0375吨、悬浮物≤2.3387/2.0075吨、氨氮≤2.6780/1.0038吨、总氮≤4.2679/3.0113吨、总磷≤0.1506/0.1004吨、挥发酚≤0.0381/0.0381吨、苯胺类≤0.1887/0.1004吨、二氯甲烷≤0.0542/0.0542吨、甲苯≤0.1004/0.0201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1.6060/0.2008吨、总有机碳≤6.3076/6.307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和**医****生态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医****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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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