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2027
通讯地址:**市华阳北路与**路交汇处 ****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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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开发区华阳南路西侧、西大街****人民医院地块)投资运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投资31977.97万元,****医院资产进行改造,将已建设完毕的资产(如医疗建筑、设施)以租赁****医院开展医疗服务运营,****医院及其客户(患者、医护人员等)提供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等配套服务。改造包括门诊楼、病房楼、门诊二、后勤楼、综合楼、设备房二、附属用房三、地下车库、辅房等楼栋,核定床位450张。开设名医堂、急诊科、检验科、外科、口腔科等科室,配套设备磁共振CT、口腔CT、DR、超声、腹腔镜等医疗设备。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句行审投资〔2023〕219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医疗废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设备处理后接管至句****公司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2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南、西、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材料、中药废渣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的相关要求。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医疗废水处理装置污泥要求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 -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006吨,硫化氢≤0.0002吨,油烟≤0.018吨,二氧化硫≤0.002吨,氮氧化物0.051≤吨,颗粒物≤0.002吨,一氧化碳≤0.384吨,非甲烷总烃≤0.663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医疗废水≤57008吨,COD≤8.551/2.850吨,BOD5≤1.995/0.570吨,SS≤3.420/0.570吨,氨氮≤1.425/0.285吨,总磷≤0.143/0.029吨,总氮≤1.596/
0.855吨;生活污水≤9782吨,COD≤1.467/0.489吨,BOD5≤0.978/0.098吨,SS≤0.587/0.098吨,氨氮≤0.245/0.049吨,总磷≤0.039/0.005吨,总氮≤0.391/0.147吨,动植物油≤0.489/0.010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