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
| 单位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要点 | 检查事项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备注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 |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统模式”实施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 3.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多享受等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 4.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 5.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省、市(州)或县(区)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2 |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 1.外国人是否拒绝检查工作许可,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工作期限; 2.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工作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国家外国专家局 ****保障部 外交部 **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 省或设区的市级 | |
| 3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办学许可证; 2.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3.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省、市(州)或县(区)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4 | 劳动规章制度检查 | 1.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5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6.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5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 10.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3.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会****工会帮助、****工会; 15.用人单位是否****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6.****工会活动而****工会****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6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检查 | 1.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劳动者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并依法支付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实施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或者其他工时制度。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7 | 高温劳动保护检查 | 1.用人单位是否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排劳动者作业; 2.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8 | 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 1.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性别歧视行为; 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 5.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6.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9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标准检查 |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3.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4.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银行卡; 5.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7.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8.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9.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0.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9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标准检查 | 12.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3.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0 | 禁止使用童工检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人力**服务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5.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6.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是否存****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1 | 劳务派遣检查 |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1 | 劳务派遣检查 | 9.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0.用工单位是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1.用工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2.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13.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4.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5.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17.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8.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19.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1 | 劳务派遣检查 | 20.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1.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22.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3.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2 | 就业与人力**服务 检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开展人力**服务外包等人力**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3.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4.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5.人力**服务机构是否以人力**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是否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6.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流动的条件; 7.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8.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9.人力**服务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2 | 就业与人力**服务 检查 | 10.人力**服务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服务许可证; 11.人力**服务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12.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是否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13.人力**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14.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16.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2 | 就业与人力**服务 检查 | 17.人力**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8.人力**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人力**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0.人力**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21.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2.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23.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2 | 就业与人力**服务 检查 | 24.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2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6.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7.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8.人力**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符合《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实有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等规定; 29.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服务外包的,是否存在《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3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 1.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2.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3.实施职****学校是否依法备案其招生简章和广告; 4.实施职****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5.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学校****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7.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8.实施职****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9.实施职****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或县级 | |
| 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4 | 妨碍行政执法检查 | 1.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设区的市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