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年产1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和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 | 年产1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和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深加工项目 | 汤环管字[2026]3号 | 2026年3月3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县产业集聚****生态环境局**分局(456150)
汤环管字〔2026〕3号
关于****年产1500吨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和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914********139281H)委托****编制完成的《****年产1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和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扩建项目位于**市**县宜沟镇宜政**段,总投资500万元,在年产12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和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深加工项目的基础上,新增3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产能,主要新增2套液压成型机、混料机等配套设备。全厂生产规模达到年产1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和5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深加工。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A级指标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压机冷却用水。冷压机冷却用水须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混料粉尘、加热废气、边角料粉碎粉尘、燃气导热油炉废气等。4台混料机粉尘须采取集气罩收集+覆膜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2套液压成型加热废气须采取集气罩收集+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1、DA004)达标排放;边角料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须采取集气罩收集+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燃气导热油炉废气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循环技术处理+1根8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A级绩效要求和《**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中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表1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及《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中相关排放标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液压机、混料机等生产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须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废为废包装袋、除尘灰、废除尘滤袋、废边角料等。废包装袋、废除尘滤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15m2)内,****回收部门;除尘灰、废边角料产生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和废导热油,须暂存于厂区(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收运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收集和管理,危险废物厂区暂存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该项目为扩建工程。新增颗粒物:0.2294t/a、VOCs:0.0653t/a、SO2:0.0577t/a、NOx:0.0309t/a,替代源为******公司颗粒物、VOCs、SO2、NOx减排削减量。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695t/a、VOCs:0.5213t/a、SO2:0.0591t/a、NOx:0.0498t/a;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81t/a、NH3-N:0.0002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