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根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货物和服务快速采购实施细则》,********学院因教学、科研需要,现以上大迅采方式采购辅助采样、记录及报告编制服务。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犯罪行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不存在生效中的严重失信与经营异常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服务内容、流程及方案 | 是 | 1.大气、噪声样品采集。服务内容描述:辅助实验室采集大气和噪声样品。包括大气、噪声等样品人工采集、装瓶、标识等。供应商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合实验室完成项目现场及周边敏感点的大气、噪声样品的全流程采集工作,配套相关机械设备,共计16个台班。2.挖机辅助采样(50个台班)。服务内容描述:挖机含机械设备进出场、燃料、人工及施工费用,自行考虑窝工影响,完成相关设备、材料的吊装工作。(1)机械设备投入:投入1台挖掘机,含设备进出场运输、场内转场、日常燃油加注及例行保养。(2)辅助采样作业(40个台班):配合采样团队进行土壤剖面开挖、采样探坑挖掘、表层硬覆盖破除、大块碎石杂物清理、采样点位场地平整等。(3)材料吊装与转运(10个台班):完成现场重型采样设备(如钻机配件)、临时设施材料的场内吊装、装卸及短驳转运。(4)人员配置:每台班配备1名持证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需服从现场统一调度,作业期间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3. 现场记录。服务内容描述:对现场采样和修复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供应商需对项目现场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影像与文字记录,形成可追溯、可验证的现场原始记录档案。(1)记录内容: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2)文字记录:每日填报《采样记录表》,详细记录当日作业内容、完成工程量、投入人员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像记录:对关键节点(如采样点定位、挖掘见底、样品封装、设备进场)进行拍照或视频录制。(4)成果归档:项目结束后,将所有现场记录(文字、表格、照片、视频)按日期和工序整理成册,刻录光盘或存入移动硬盘,作为项目验收和报告编制的补充支撑材料。4. 报告编制。服务内容描述:协助开展效果评估总结报告编制、修改和备案工作。供应商需协助效果评估单位,全过程参与《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总结报告》的编制、修改、评审及备案工作,确保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可信,最终通过专家评审并完成生态环境部门的归档。(供应商响应时需扩展描述,不得照抄响应,供应商需要在服务报价模块填报详细服务报价明细,并加盖公章) |
| 服务团队 | 是 | 供应商针对本服务项目所能提供的人员数量需不少于3人,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服务团队人员清单(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是 | 本项目服务需满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要求。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供应商需承诺允许整个项目进程中采购方派专人监督,不符合采购方设计要求时需整改至满足采购方要求。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质量服务承诺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
| 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是 | 供应商在响应时需要提供服务期限内明确的进度计划表(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该表应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起点,以服务期限截止日为终点,并将所有工作任务分解至周。计划内容须包含项目启动、现场修复实施检查、效果评估检测、报告编制、专家评审、成果归档等全流程环节,并明确各阶段的起止时间。供应商需针对上述关键节点制定详细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内部进度跟踪机制、关键路径上的风险识别与保障措施,确保按计划达成。 |
| 应急方案 | 是 | 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应急预案、响应时间等,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变更、方案变更等,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
| 自罚承诺 | 是 |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如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或在服务期间不按操作流程出现安全问题,或所完成的服务成果未达到采购方要求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如支付合同额30%的违约金)。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包含此条款的自罚承诺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是 | 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公司综合实力 | 是 | ****公司简介、往期获得过的相关荣誉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证书等。 |
| 同类业绩 | 是 | 供应商需提供自2021年1月起至今的同类的服务合同,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服务名称及主要内容、签订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同类业绩合同供应商需分列填报上传,合并文件填报或集中填报在同一格子内的算1份业绩。 |
| 付款方式 | 否 | 1)签订本合同30日内支付合同额30%;2****社区N091104单元G1-02C,G1-03(部分)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现场修复工作完成后,效果评估检测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额30%;3)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相关工作成果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归档后30日内支付合同额40%。 |
| 服务期限 | 否 | 自合同签署并生效之日起的8个月内。 |
1、质量标准和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验收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采购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递交验收通知书,采购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
如果属于成交供应商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如果属于采购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采购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采购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成交供应商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采购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3、保密
如果采购方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补救措施和索赔
采购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采购方提出索赔,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3)如果在采购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成交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成交供应商接受。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在采购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损失的,采购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
5、履约延误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采购方有权没收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6、误期赔偿
除合同不可抗力部分的规定外,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汇款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银行(人民币):****分行虹桥支行
账号(人民币):020********04789
户名:****
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本项目成交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直接向代理机构支付。
2)成交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为基础,再以63.71折计取(不低于25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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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