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889/202602-00038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发文日期: | 2026-02-27 17:57 |
| ****政府 | 成文日期:|
| 废止时间: | |
| ****钢瓶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 |
| 关键词: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钢瓶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分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钢瓶检测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公司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8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概况
**县腾****公司液化气充装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经济开发区6号**侧,租赁厂房约1800平方米,仓库约1600平方米,办公室约300平方米,配套钢瓶检测设备维修设备一套,年检测维修能力为20万个液化气钢瓶。
本项目已经****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残液回收、瓶阀拆卸、钢瓶焚烧、抛丸除锈、喷塑、固化、钢瓶印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逸散及印字废气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表面热处理废气经集气罩+管道组合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封闭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废气经封闭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经封闭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表面热处理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抛丸、喷塑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厂界无组织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试验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限值后进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淮河。
生活污水接管标准执行******处理厂接管限值(未做规定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在高噪声设备机器底面安装垫木或者橡胶减振垫,用地脚螺栓固定,减小设备运行时的振动和振动引起的噪声;加强噪声设备的维修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通过加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角阀、废包装袋、废钢丸、废钢瓶、废塑粉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油墨桶、废机油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要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89-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环评文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相关防治措施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分区防渗要求,强化源头防控,防止污染物渗漏或外溢。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关本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及专家评审意见认真落实。
传 真:0554-****525
联系电话:0554-****525
联系地址:****中心C楼80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