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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6月24日,受****的委托,****(以下简称 天合公司 )承担了《****年处理100万吨多金属(锂、铅、锌、银等)浮选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已编制完成,拟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报批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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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