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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兹通过(01)号修改通知,对****(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进行统一修改补充。本次澄清、修改文件均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的澄清公告信息,因未及时浏览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经研究,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1.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1.17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366 号)、《**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40号)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所需的费用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暂列金额中,相关费用按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结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新文件,则按新文件口径执行。 2、本项目不延期开标,若投标人认为本次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2026年3月4日15时00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至2026年3月4日15时00分止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投标人认同本次澄清、修改的内容。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