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训练护具、模拟胶枪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3月4日—3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训练护具、模拟胶枪生产项目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市鲤****社区南环路936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五、 项目概况:
****训练护具、模拟胶枪生产项目拟选址于**市鲤****社区南环路936号,租赁“**中晟****公司”现有厂房,租赁厂房面积5032.93m2。项目建设单位为****,总投资120万元,聘用职工7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年产训练护具3万套、模拟胶枪2万支。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840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生产车间密闭,硫化、注塑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由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相关限值,无组织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外排废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表2标准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注塑机、硫化机、裁切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间,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空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袋、布料边角料、废纽扣、护具废次品、橡胶边角料、废塑料、塑料边角料、胶枪废次品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6年01月07日在生态环境网络平台上将《兴源印刷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6年01月26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810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