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t/d 垃圾焚烧飞灰**化综合利用中试研究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10t/d垃圾焚烧飞灰**化综合利用中试研究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改革局 (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改革局****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川能****公司厂区内。
2.2规模及投资额:建设10t/d垃圾焚烧飞灰**化综合利用中试装置,开展垃圾焚烧飞灰**化综合利用产业化技术研究。估算总投资810.81万元。
2.3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施工。
2.5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 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环境类施工业绩或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施工业绩或环保工程施工业绩 。标书代写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 3.4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3月05日开始登****交易中心官网(https://zyzwjy.cn/),在首页注册及登录板块点击“建设工程入口”。或登陆**建设网网站(http://www.****.com/),点击“电子招标”栏目,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新版)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标书代写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3月25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交易中心官网(https://zyzwjy.cn/),在首页注册及登录板块点击“建设工程入口”。或登陆**建设网(http://www.****.com/),点击“电子招标”栏目,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新版)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标服务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和 《**建设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改革局
联系电话: 028-****8206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省**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14层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罗先生
电 话: 133****4295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中心A座9楼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蒋女士
项目负责人: 蒋静
电 话: 028-****7195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508-512021-04-05-48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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