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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红糖。公司经原因分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70元,2、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270元(伍仟贰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