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超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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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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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磐住建)行处罚决〔2026〕001号

******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车载3D显示玻璃(包括超薄柔性玻璃)产业园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进行违法建设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车载3D显示玻璃(包括超薄柔性玻璃)产业园建设项目进行无证施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不配合相关执法工作,违法行为严重;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的严重后果,根据 吉建规〔2023〕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人民币****000(肆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局,账号072********01991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以下2项权利:

1.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2.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机关地址:****创业街与**大路交汇处以北

联系人:肖翔骏 联系电话:0432-****6030

邮政编码:132300

****建设局

2025年 3月2日

公示期: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2日。

自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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