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批准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330国道**潘桥至泽雅段改建工程第SG02标项目施工取水,具体取水点如下:取水点1阳桐河(东经120°33′48.09″),北纬27°56′29.15″;取水点2阳桐河(东经120°33′48.34″,北纬27°56′30.47″);取水点3阳桐河(东经120°33′47.96″,北纬27°56′32.84″);取水点4阳桐河(东经120°33′46.39″,北纬27°56′33.41″);取水点5岷岗河(东经120°33′35.63″,北纬27°56′36.20″);取水点6岷岗河(东经120°33′34.15″,北纬27°56′36.67″);取水点7学士前河(东经120°33′11.34″,北纬27°57′5.84″);取水点8学士前河(东经120°33′11.14″,北纬27°57′6.32″);取水点9雄溪河(东经120°32′26.32″,北纬27°58′11.34″);取水点10雄溪河(东经120°32′25.86″,北纬27°58′11.48″);取水点11藤桥河(东经120°32′16.41″,北纬27°58′39.06″);取水点12藤桥河(东经120°32′16.41″,北纬27°58′40.64″);取水点13雄溪河(东经120°32′25.39″,北纬27°58′8.58″)。取水用途为施工临时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时间为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根据《**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和《水**论证表》,同意申请取水量为309750.4立方米(其中2026年148281.77立方米,2027年161468.63立方米)。根据《****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省水**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24〕11号),“地表水类别,其他行业取用水类型,税额标准0.2元/立方米”,请你单位及时于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三、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四、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批复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具体详见附录)
五、你单位需落实“节水三同时”原则,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管理水平,并加强水**保护工作,确保污水不乱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六、取水设****管理部门,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前与镇街做好对接,若出现因取水对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产生影响的,我局酌情取消该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