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裕恒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增城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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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裕恒工程****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1-08

穗环管影(增)〔2026〕8号

**裕恒工程****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裕恒工程****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裕恒工程****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位于**市**区新誉横路6号之三部分厂房(自编号3-1-2)。项目主要从事研发(试验),包括物理性能检测试验和燃烧性能检测试验,预计年检测试验建筑构件及产品240组、电线电缆370组、建筑材料520组、建筑门窗106组、建筑玻璃26组、涉及消防的建筑设备120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报告书(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

(二)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HCL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天然气工业炉窑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排放限值执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

鉴于项目检测试验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均通过排气筒一同排放,故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较严者。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三)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0.1393吨/年、氮氧化物0.0317吨/年。该项目应实施挥发性有机物2倍替代,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所需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2786吨/年从2023年******公司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项目核算新增减排量中划拨,氮氧化物0.0317吨/年从2022年广****公司高效SNCR系统改造项目核算新增减排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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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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