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公司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3066****管理处)
传 真:0431-****3068
通讯地址:**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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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司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 **化学****园区西部片区,****肥厂现有厂区内 | **** | ****公司 | 该项目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化学****园区西部片区,****肥厂现有厂区内。该项主要****肥厂现有闲置厂房,**1条PAN基高性能碳纤维生产线,配套建设溶剂及丙烯腈罐区、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物料管线、中心控制室、循环冷却水站、换热站、污水池等储运、辅助、公用、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高性能碳纤维(优级品)1400吨,副产碳纤维(合格品)35吨、碳纤维(协议品)90吨。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碳化单元生产工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经该单元T0直燃焚烧炉焚烧处理,聚合单元、纺丝单元、溶剂回收单元生产工艺废气及聚合单元T0直燃炉烟气、碳化单元T0直燃炉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4中限值要求,丙烯腈、氰化氢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中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中限值要求,分别经3根15米高排气筒、1根40米高烟囱排放。(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和完善排水系统。运营期水洗塔排水、碱洗装置排水、纺丝淋洗废水、碳化单元表面处理及喷淋废水、溶剂回收单元脱水塔回流罐排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等暂存于拟建污水均质池内,经****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松花江。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原辅料及成品库、污水收集池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废胶块、氧化炉炉渣、直燃炉脱硝催化剂、闪蒸残液、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活性炭、设备检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 已有建设单位组织开展 |
|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