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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数字化高能量密度轻型电池产线项目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位于**市**区杨柳路18号。项目建设规模: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39064.55平方米,租用杨柳路18号******公司的2#生产厂房和部分4#生产厂房,将现有厂房改造并购买正极双螺杆制浆系统、负极双螺杆制浆系统、负极高速制浆机等设备,进行高能量密度轻型电池自动化产线建设。通过MES、ERP等数字化系统实现智能提升,主要生产高压高能量密度22000mAh、16000mAh、1000mAh等**度轻型电池,达产后可实现年产20万只产能,年产能1GWh。
三、项目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准煤6932.09tce(当量值)/折合标准煤13862.35tce(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年消耗电力4122.07万千瓦时,天然气153.61万立方米。
四、项目碳排放总量26545.56吨二氧化碳,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量0.681吨二氧化碳/万元。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
六、****机关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
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八、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455号),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服务局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585,中共柳****机关****委员会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379,收信地址:**市杨柳路7****管理委员会610办公室,邮编:545002)
**市****服务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