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遴选2026年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关于公开遴选2026年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3-04 11:16

****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训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将在3月份开展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训。为确保培训工作的圆满完成,经局党组研究,向社会公开遴选培育机构,承担2026年我县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

****

二、项目名称

**县2026年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三、培育任务

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严格按照《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规定要求,围绕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提升,培训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人员100人,培训经费为2800元/人,分两个班开班,每班培训50人,每班培训经费最高不超过14万元,合计不超过28万元。培训需在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

四、培训内容

围绕单产提升目标,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培训,重点普及春季粮油作物管理(越冬农作物的管理)、春耕备耕关键技术(土壤准备、品种选择、播种技术等)、病虫害防治(主要病虫害识别、防治等)、防灾减灾措施、农机具保养维护等方面。采用“田间课堂”“示范基地观摩”等形式,展示培训的实践成效,推动技术从“理论教学”向“田间应用”转化。

五、培训对象

培育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主要是各乡镇粮油种植大户,或参与意愿强烈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骨干人员。培育对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培训班的各类活动。参训学员自愿报名,已参加本轮培育的农民,不能参加本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在次年参加不同主题或同一主题更高层级的培育。

六、培训方式及课程要求

针对参训人员,举办2个培训班,人数50人/班,采取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实践教学、观摩交流和跟踪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总时长56学时,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总学时数的10%。专业技能课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70%,其中,采取实践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能课学时数的50%。能力拓展课学时数应不高于总学时数的20%。线上学习学时数不超过总学时数的15%。

七、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资格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培育必需的教学、实践、管理和跟踪服务条件。

(二)有下列行为的机构不能参与遴选

未按期完成上年度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两年内经营异常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培育机构;机构法人有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行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等行为的培育机构(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

八、申报材料

申报培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机构简介、师资情况、培训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基地情况。

(二)教学方案

针对拟承担的培育任务制定课堂教学方案、实习实训方案、跟踪服务协议,量身定制培训课程,预配的师资和教材情况,保障措施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计划等(针对承担的培育任务制定报送)。

(三)资质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征信证明、无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证明。

(四)教学条件证明

****基地照片、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培训师资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五)培训经验与培训效果

2024—2025年《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举办的培训班截图,包括学员满意度、评价率、信息入库率等。

九、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0日17:30前,逾期不予受理。

十、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向****提交密封好的申报材料,于2026年3月10日17:30前以邮寄方式提交至****(地点:****411室,**县梅苑北路6号。联系人:曾畅,联系电话:159****6819邹登高,联系电话190****0905;以实际收到资料的时间为准)。

(二)审查选定

****于3月11日上午9点按局内部采购****小组,对报名机构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阅评(遴选细则见附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最后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对完全满足需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单位为中标单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三)公示与确定。将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承担**县2026年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县农业农村局与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育合同,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十一、其他

资料提交截止后培育机构不足3家或者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足3家的,重新公告遴选。如仍不足3家的,由党组召开会议确定培育机构。

附件:

1.**县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遴选评分方法及标准表

2.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3.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

****

2026年3月2日

附件1

**县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遴选
评分方法及标准表

本项目的权值见下表

序号

项目

权值的取值

1

报价(A1)

0.15

2

技术(A2)

0.45

3

商务(A3)

0.40

合计

1.00

附表1.1报价评审标准表

序号

评标因素(分值)加急标书代写

评标标准加急标书代写

1报价(A1)

价格

评价项

(F=100分)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公告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计满分。其他机构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加急标书代写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或调整/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100×报价权值,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加急标书代写

附表1.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表

评审因素

计分因素

分值

计分标准

技术部分(A2)

培训方案

36

根据培育机构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所投包内容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培训组织方案(含预期效果);②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方案;③实践教学和观摩交流方案;④跟踪服务方案;⑤培训学时具体安排;⑥经费支出计划。上述内容,满分36分;

1、方案欠完善或针对性欠缺的每项扣2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

2、方案缺漏项或不合理的每项扣6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

3、未提供的不计分。

事项说明:1、方案欠完善或针对性欠缺是指项目名称不符、未贴合采购需求、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公告要求不一致,相关评审具体实施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时存在差异性,计划安排无条理性、方案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逻辑混乱,内容不完善等;2、缺漏项是指该项内容未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或者整段内容照搬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的内容未做修改;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不适用项目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者缺少关键安排,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表述错误。

教材选用、课程体系

16

1、培育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物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的培育手册,选用规范、先进、实用的培育教材。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规划教材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教材。鼓励文字教材和视频教材配合使用。教材完全符合培训主题要求,能有效提高培育人员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素养的,计6分。

注:提交材料中须提供教材选用清单(格式自拟)。

2、专业课程体系:培育机构开设与所投包的培训主题相关的专业课程或者有与培训主题相关的办学许可核定的职业(工种)的计10分。

注:提交材料中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扫描件。

培训场所

6

1、培育机构自属培训场所或租赁培训场所,满足学员集中授课、食宿所需的教学设备、食堂、宿舍,同时承诺配备全面并能满足容纳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计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2、培育机构自属培训场所或租赁培训场所,能够满足所投包的培训主题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要求的,计3分。

注:培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材料中须同时提供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材料及承诺函(格式自拟)扫描件;培训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材料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及承诺函(格式自拟)证明材料。

质量保证方案

24

根据培育机构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培训班管理制度;②培育组织安全质量管理方案;③质量控制保证措施;④进度保证控制;⑤应急管理方案;⑥信息档案制度。

上述内容,满分24分,1、方案欠完善或针对性欠缺的每项扣2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2、方案缺漏项或不合理的每项扣4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3、未提供的不计分。

事项说明:1、方案欠完善或针对性欠缺是指项目名称不符、未贴合采购需求、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公告要求不一致,相关评审具体实施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时存在差异性,计划安排无条理性、方案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逻辑混乱,内容不完善等;

2、缺漏项是指该项内容未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或者整段内容照搬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的内容未做修改;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不适用项目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者缺少关键安排,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表述错误。

跟踪服务方案

18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所投包内容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跟踪服务方式;(2)服务团队能力;(3)服务覆盖率;(4)经费保障等;(5)应急预案等。

上述内容,满分18分,

1、方案欠完善或针对性欠缺的每项扣2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

2、方案缺漏项或不合理的每项扣4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

3、未提供的不计分。

事项说明:1、方案欠完善或针对性欠缺是指项目名称不符、未贴合采购需求、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公告要求不一致,相关评审具体实施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时存在差异性,计划安排无条理性、方案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逻辑混乱,内容不完善等;

2、缺漏项是指该项内容未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或者整段内容照搬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的内容未做修改;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不适用项目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者缺少关键安排,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表述错误。

附表1.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表

评审因素

计分因素

分值

计分标准

商务部分

(A3)

类似业绩

10

近24个月内承办过县级及以**素质农民培训班,每班计5分,计满10分为止

注:提交资料中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农业农村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记录,否则不计分。

师资配置

40

1、根据培育机构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安排专兼职师资力量的方案综合评价(投标人要求专兼职师资规模≧12名),本院校或本机构专职师资占比≧50%的计40分,40%≤占比<50%的计30分,30%≤占比<40%的计20分,20%≤占比<30%的计10分。

注:院校师资提供在职在编证明;其他机构提供专(兼)职师资近3个月(2025年12月、2026年1月、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外聘兼职师资聘用证明材料。

管理服务团队

30

(1)具有明确的管理服务团队分工细则,不少于5人,团队分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班级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该项目计30分,内容不完整扣5分

注: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2025年12月、2026年1月、2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履约能力

20

1、具有自建或长期****基地(与本培训主题相关),计10分;

2、培训机构具备提供50人以上的培训场地(多媒体教室)的能力,计10分。

注:提供相应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件2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培育质量效果,依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管理部内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的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

第三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采取统一部署、分层实施、分级管理、育用结合的方式,坚持质量导向、突出培育实效,紧密围绕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人才需求组织开展。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部社会事业司”)负责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的管理和指导,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相关标准,对各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培育需求摸底,分解培育任务,指导市、县级落实培育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培育,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任务围绕“三农”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需求设置相关专题任务,每年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六条 部社会事业司、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组织培育需求摸底,为确定年度培育任务提供参考。

第七条 部社会事业司提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年度任务,下发专题任务申报指南,组织各省申报。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专题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编制专题任务申报书,报送部社会事业司。

第八条 部社会事业司组织项目评审,将通过评****储备库,提出专题任务分配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纳入资金测算、下达绩效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培育任务、遴选培育机构、签订培育协议、指导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达的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绩效任务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培育工作通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部社会事业司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部社会事业司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通过因素测算、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市、县绩效任务,组织市、县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优先支持上年任务完成情况和培育效果好的市、县承担培育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层实施培育计划任务,分别举办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班。

本地区教育培训条件无法满足培育需求的,培训班整体或部分培训环节可采取异地委托培训或上级调训的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坚持竞争择优原则遴选培育机构。

培育机构可跨区域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稳定承担培育任务,对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可优先选用。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经确定后,要按规定履行公开公示程序。

通过招投标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应将《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有关培育机构条件的内容纳入招标条件。

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机构应具有满足培育主题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实践师资等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培育的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培育对象遴选方式和要求、培训方式、质量要求、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等。培育任务内容应包含培育对象遴选、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培训)、实践教学、观摩交流、跟踪服务及相应实施机构等。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本级培育机构精准遴选培育对象。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主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骨干人员。

本年度参加培育的农民,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在次年参加不同主题或同一主题更高层级的培育。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审核本级培育任务开班计划,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培育主题是否符合下达任务的要求;

(二)课程和培育对象是否与培育主题一致;

(三)师资选用是否满足课程要求;

(四)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实践教学、观摩交流等培育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培育质量;

(五)培育经费支出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六)培育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 培训开班时间和培训时长应综合考虑农时农事特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规律,同一班次可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组织培训。

第十八条 培育师资应具备相应课程的专业条件。综合素养课程****政府****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机构。鼓励聘请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等“土专家”以及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能手授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派与培训班主题相符的主管单位人员讲授“开班第一课”。跟踪服务应配备专门师资。

第十九条 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档案,包括开班计划、培育对象信息、课程及考核结果记录、资金支出票据复印件、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和其他必要培育信息。培育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培育机构对培育对象开展跟踪服务。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跟进培育对象发展情况,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对接、金融帮扶和信息服务等支持。

第二十一条 培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培育机构应向培育对象发放结业证书,并将培育对象和结业证书档案报下达培育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支出

转移支付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可用于支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的需求摸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交流观摩、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应从“三公”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培育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需求支出,具体标准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 培育费用可采取预拨、部分预拨、报账等方式支付。预拨比例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支付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相关支出、报账由培育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各级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信息,确保真实准确。严禁数据造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培育项目实施监管。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部社会事业司建立常态化抽核机制,通过电话

回访、平台数据核实、实地核验等方式对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培育过程不符合本规程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委托农业农****培训中心开展质量跟踪,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验。平台数据核实依据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开展。实地核验应符合“四不两直”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级培训班和下级培育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质量监管体系。

各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归口主管业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项目管理目标、关键举措、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做好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公开,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执行调度,强化项目日常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立项评审、实施管理和验收评价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链条项目资金监管。制定培育机构公开遴选方案和专题班评审方案,公正开展遴选评审工作。规范开展项目招投标,坚决防止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确保优质培育机构承担任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指导督促,确保项目执行进度,持续提升培育质量。对本级培训班使用教材、教案进行政策把关。

第三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跨项目整合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为主体承担的项目,要商财政部门研究创新实施机制,防范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风险。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以适当形式对培育机构进行通报、约谈。

第三十一条 部社会事业司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应约谈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商部计财司暂停下一年度培育任务。

(一)资金随意分配、挤占挪用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培育质量监管的;

(三)多个培育班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发生多起举报、上访事件并核查属实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市、县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上问题的,参照以上要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培育机构,应暂停或取消其实施资格,追缴项目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培育申请。

(一)培育机构申报条件和培育过程弄虚作假的;

(二)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

(三)超出培育完成期限时间较长仍未能完成任务的;

(四)培育资金使用严重违规或违反合同协议的,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行为的;

(五)培育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六章 总结评价

第三十三条 部社会事业司配合部计财司对各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向部社会事业司报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年度总结。

第三十五条 部社会事业司对各省实施情况开展总结性评价,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培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集团有限公司、****总局。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程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部社会事业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

一、适用范围

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的机构应遵循本规范执行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

二、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应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骨干人员。

本年度参加培育的农民,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在次年参加不同主题或同一主题更高层级的培育。

三、培育机构

申请承担培育任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教育、培训相关职能、资质或主营业务范围;

(三)能提供满足培育需要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具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与培育主题相匹配的专兼职师资。

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育主题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实践师资等条件。

培育机构负责建立培训班管理制度、制定开班计划、遴选培育对象、设置培训课程、委派或聘请授课师资、优选培育教材、落实培育任务、建立培育档案、开展跟踪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班组织实施,接受质量监管和核验评价。培育机构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的部分环节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的,应与该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委托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等,并对培育效果负责。

鼓励培训班建立临时党组织,强化党建引领。

四、开班计划

开班计划应包括培育主题、课程、学时、培育对象、培育形式、师资、教材、经费支出计划和预期效果等培育全过程内容,明确班级管理相关要求,经下达培育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由培育机构公开发布。

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确有必要调整开班计划的,需经原审核部门同意。原则上每个培训班人数不超过70人,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每班不超过50人。由于交通不便、培育条件不足或培育内容专一性导致培育人数较少的,每班应不少于30人。

五、课程要求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培育机构综合考虑农时农事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合理设计三类课程,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

根据培育主题实际需要确定培训班总学时,每个培训班原则上不少于40个学时(不包含报到、返程时间)。1学时为45分钟,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类等课程,包含“开班第一课”。“开班第一课”应包括当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要求等内容。专业技能课应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紧紧围绕培育主题开设。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选开展、自行设计。

原则上,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总学时数的10%。专业技能课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70%,其中,采取实践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能课学时数的50%。能力拓展课学时数应不高于总学时数的20%。全部专业技能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课程考核。

配合重大农业灾害、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等开展的应急性培训,学时要求可不受此限制。

六、培育形式

培育课程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实践教学、观摩交流等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包括线上线下集中授课。鼓励采取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等形式。线上学习可采取网络直播或课件学习的方式。线上学习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在线学习、直播授课、课程考核及相关统计、监测和评价功能。其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超过总学时数的15%。

实践教学应在与课程内容直接相关的实习实训场所或生产经营一线开展,包括场地实训、顶岗实习、跟岗见习、模拟教学、实践孵化等形式。

交流观摩应选取与培育主题相符的地点或主体开展。

七、培育师资

培育师资应具备相应课程的专业条件,授课符合课程主题需求,授课方式易于农民接受,教案内容通俗实用。

综合素养课程****政府****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机构。鼓励聘请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等“土专家”以及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能手讲授实践课程。“开班第一课”应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派与培训班主题相符的主管单位人员讲授。跟踪服务应配备专门师资。

八、培育教材

培育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物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的培育手册。培育机构应严把教材质量关,经主管部门审核,选用规范、先进、实用的培育教材。

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规划教材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教材。鼓励文字教材和视频教材配合使用。

九、资金使用

培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培育资金。可使用培育资金支付培育全过程环节所需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转拨资金,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十、培育对象管理

培育机构应加强培育对象管理,要求培育对象在集中培育期间,严格遵守班级管理制度,严禁酗酒、滋事或从事可能影响学习培训的娱乐活动。

十一、结业证书

培育机构根据课程考核和考勤情况,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培育对象颁发结业证书。

十二、跟踪服务

培育机构应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交流观摩全部完成后对学员开展跟踪服务,时长不超过1年,次数不少于2次。跟踪服务人数不少于培训班总人数的30%。跟踪服务形式可包括技术指导、政策推介、发展帮扶、组织交流互助、组织参加与培育主题相关的展会和技能竞赛等。

十三、信息档案

培育机构应将开班计划、培育对象信息、课程、师资、跟踪服务情况全部录入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相关培育、课程考核和结业证书颁发情况。

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档案,包括开班计划、培育对象信息、课程及考核结果记录、资金支出票据复印件、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和其他必要培育信息。培育档案至少保存5年。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04
招标公告
新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遴选2026年主要粮油作物春季管理和春耕备耕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的公告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