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平利段)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陕西-安康-平利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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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41国道**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段)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3-04 15:44
****公路局:
根据你局提供的临时用地申请以及《**市****关于541国道**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段)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安自然资临发〔2026〕3号),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使用八仙镇乌药山村、**村,三星寨村、狮坪村、鸦**村土地3.7825公顷(其中耕地为0.9714公顷)作为541国道**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段)临时用地,用于堆放工程材料、弃渣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
二、你局在使用土地前,应根据土地权属与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及稳定工作,同时编制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交纳复耕保证金,确保临时用地期满后能按期复耕。
三、按照所申请的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遇国家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四、临时用地期满,你局应自觉履行复垦义务,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经验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如未进行复垦的,将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垦,不予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五、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政府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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