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改建项目(21采区建设)(上湾风井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宁夏-固原-彭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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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王洼煤矿改建项目(21采区建设)(上湾风井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公司王洼煤矿改建项目(21采区建设)(上湾风井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1****煤矿《****集团****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中央采区、11采区、21采区、23采区、31采区、33采区6个采区之一,《****集团****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现有环评报告”)由原自治区环保厅于2011年6月15日以宁环审发〔2011〕46号已进行了批复,随着矿井开拓,原有的通风及配套的生产设施不能满足设计生产需要,建设单位拟在21采区增设风井场及配套设施。风井场主要建设内容:新增上湾进风立井和回风立井、21采****广场(含提升机房、器材库、无轨胶轮车库、进风井井口房、值班楼、空压制氮联合建筑、李寨王洼-21采区35kV线路各一条、35kV变电站及道路硬化等配套设施)等。项目占地总规模为其永久占地(风井场、场外公路、供电线路等占地)5.21hm2,临时占地(场外输水、供热管线))0.8hm2,项目土方挖方量37.48万m3,填方量5.70万m3,挖填平衡后,0.0702万m3用于场外道路平整,剩余挖方用于“**县王洼产业园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斩蛟头、阳洼生态治理区)”,项目总投资149585.81万元,环保投资177万元。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该风井场建设不改变已批复《****集团****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开采范围、开拓方式和设计产能,符合《**回族自治区王洼**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占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风井场地选址范围内占用林地为二级国家公益林的权属,均属于Ⅱ级或Ⅲ级保护林地,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规范》可调整的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单位已办理用地手续,******局已下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25HY000553号),同时******草原局已下发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宁林资许准〔2025〕156号)。施工期环境影响可控,运营期排放大气及水污染物。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建设,《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到位,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各类活动要严格限制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并在用地边界设置明确的界限,严禁作业人员、车辆进入界外乱碾乱轧;平整场地、管道建设等活动要对表土进行剥离并单独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土壤的恢复;易产生水土流失的部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施工设备要选用检验合格设备,并定期检查、检修,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或洒水降尘,不得直接排放;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重点部位设置声屏障,严格控制作业时段、严格限制夜间施工,如夜间作业,需提前在周围人口居住区公示公告,各井场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产生余土要严格按照《报告表》给出方案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堆放和直接排放。

3、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生活用水要全部利用深度处理后矿井水,生活污水全部转运到主工业****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在通风机扩散筒前侧配置消声器;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与工业场地生活垃圾一并处置;生产系统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少量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应由专用危废收集桶收集后送至现有工业场地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场界TSP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的标准限值,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1348-2008)2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环境风险,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物资,加强演练,环境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程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本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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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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