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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关于**县2025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15号),我县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378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6〕15号
3.批准时间:2026年1月20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批次项目为公园绿地,征收****社区旱地0.0493公顷、园地0.07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378公顷。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该批次征地实施单****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5天,征地实施单位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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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