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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 | **局 | |||||||||
| ******局 ****大队 | 政府部门 | 1.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车行驶证 | 10元/本 | ****物价局、****财政厅 | 晋价行字〔2005〕273号 | |||
| 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 | 10元/本 | |||||||||
| 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 | 100元/副 | |||||||||
| ****车行驶证 | 10元/本 | |||||||||
| 转移登记机动车辆号牌 | 100元/副 | |||||||||
| 补(****车行驶证 | 10元/本 | |||||||||
| 补(换)领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 | 10元/本 | |||||||||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辆 号牌 | 100元/副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5元/张 | |||||||||
| 二 | 司法局 | |||||||||
| **省 ****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2.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发改委、****司法厅 |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 | |||
| 三 | 自然**局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3.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市场定价为主 | 自然**部 | 《****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政府****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 | |||
| 4.补缴的土地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 | 不动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标准: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住宅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5%标准补缴。协议出让补缴的土地价款。 | ****政府 | 《****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第21号) | |||||
| 5.划拨土地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自然**部、财政部 | 《****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政府****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 6.自然**罚没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违法占用土地案件、违法采矿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国矿产**管理法》 | |||||
| 7.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复垦后的土地用于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 水浇地6万元/亩、旱地4.5万元/亩 | ****政府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土地复垦项目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8.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涉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单位或个人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发改委、****财政厅、******厅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委员会 ****财政厅 ******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 9.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1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规划区内进行**、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 | ****财政厅、**省住建厅、******厅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 | |||||
| 11.矿产**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矿产**开采权 | 市场定价为主 | ****财政厅、**省住建厅、******厅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2号) | |||||
| 四 |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 **市自来水 ****公司 | 市属国有企业 | 12.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建设的费用 | 居民生活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 ****政府 | 霍政办发〔2017〕21号 | |||
| 五 | 城市管理局 | |||||||||
| ****中心 | 事业单位 | 13.生活垃圾处理费、装潢垃圾处理费、建筑渣土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单位的垃圾处置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0.2元/平米*月; 宾馆、酒店等经营客房7元/床*月; 网吧、洗浴等经营单位1.2元/平米*月; 常住人口4.5元/户*月; 装潢垃圾处置费4元/平米; 建筑渣土处理费13元/吨 | ****物价局 | 临市价字〔2010〕125号 | |||
| 六 | 交通运输局 | |||||||||
| **市****执法队 | 事业单位 | 14.公路路产 赔(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于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按标准征收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物价局、****财政厅 | 《****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404号) | |||
| 霍****发展中心—****客运站 | 企业 | 15.客运代理费 | 政府定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客源组织、售票服务、检票发车、运费结算、配套保障 | ≤8% | ****发改委 | 晋发改服价发〔2017〕608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七 | ****管理局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6.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 ****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 《****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 ****税务局执收 | ||
| 17.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为****省政府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晋政办发〔2008〕61号施行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仍维持现行收费水平不变,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市,**市每平方米2000元;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 ****物价局、****财政厅、**省人防办 | 《****物价局 ****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 | ****税务局执收 | ||||
| 八 | 人民法院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8.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诉讼服务 | 财产性或非财产性 | 国务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 第4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