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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城乡规划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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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松鹤公益****公司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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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2026〕007号 **县松鹤公益****公司申请对其取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详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上述变更于2026年3月4日至3月13日在地块现场、**门户网等进行公告。对变更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反映,联系电话****0360。 **** 2026年3月4日 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编号:盐规变字第330********1002号 现对**县松鹤公益****公司原规划条件进行变更:
**** 2026年3月4日 **县松鹤公益****公司地块规划条件 编号:盐规变字第330********1002号 一、地块概况 1.用地位置:位于武原街道,南至老**公路,**道路,详见附图。详见附图。 2.用地面积:6110平方米。 二、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殡葬用地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容 积 率(FAR):≤1.2; 2.建筑密度:≤35%; 3.绿 地 率:≥25%; 4.建筑高度(H):H≤24米。 四、总平面布置 1.地块出入口:东侧,出入口宽度不大于16米,次出入口设于地块西侧,出入口宽度不大于12米,并根据项目平面布局及周边交通组织合理设置。 2.围墙建设要求:不得设置围墙。 3.建筑物(小型配套公建、地下室除外)后退用地红线:各侧不小于5米。 五、城市设计要求 1.界面控制要求:地块内为低多层建筑,并处理好与周边建筑的衔接,考虑亮化设计。无障碍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建筑立面应统一考虑标志,同时须对室外空调机位进行统一隐蔽处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县等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六、配套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建设工程配建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33/1239-2021》《**市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导则》《**县5G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24-2028)》对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的要求,设施权属归属于区域所在地的武原街道,建设形成资产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相关街道。 2.停车泊位:机动车车位按不少于42个设置;非机动车按4车位/100㎡建筑面积设置,均需相对集中设置。 3.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充电设施:配建按**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4.人防工程: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和《**县人民防空设施专项管控规划》,该地块无需配建防空地下室。 5.绿建工程:按《**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执行。 6.海绵城市建设:按《**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盐政函〔2018〕105号)要求执行。 7.垃圾分类:按照**市《关于印发〈**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标准〉〈**市生活垃圾详细分类目录〉〈****机关等公****宾馆酒店餐饮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建〔2020〕10号)》文件要求执行。 8.以上配套设施及政策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七、其他条款要求 1.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用地红线范围的,地块取得人和业主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2.涉及消防、绿建、海绵城市、园林、市政、无障碍、亮化、环保、卫生、结构安全等相关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3.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及有线电视等工程管线等设施的建设要求,请自行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并在综合管线工程总图中明确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必须地下敷设;通信设施(包括有线通信接入及无线信号覆盖)应考虑各家运营商共建共享。 4.建设单位应查清地块内所有管线,在设计中提出管线保护措施,若要迁移管线,应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将迁移方案报规划、市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注意事项 1.本规划条件是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2.本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及面积以宗地图为准。 3.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摘牌)后,持本规划****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前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交底工作。 4.建设单位须持本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含绿化及环境设计)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报建按《**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报建规定(试行)》执行。 5.本规划条件已明确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未明确的,按《**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要求执行,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规划条件中定性指标出现质疑需要定量分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不同设计方案予以论****委员会确认。 6.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上限为最大值,由于总平面布局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并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以上指标和要求不一定都能达到本规划条件出具的上限数值。建设单位应在充分研究地块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应风险。 7.地块内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 1152-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15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有关规定执行。 8.地块内如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予保护。确需拆迁的,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古树名木、历史文化设施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9.取得土地前,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逾期自行失效,如需办理延期,则须于期限届满前****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取得土地后,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10.本规划条件附图一份,图文一体并盖章方为有效文件。 11.本规划条件最终解****规划局所有。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