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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公告第十二条“其他补充事宜”中“获取采购文件须提供资料”更正为以下6项:(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七)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标书代写
其余内容不作更改,采购单位联系人:周先生、严先生;联系电话:187****7945、139****7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