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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在打击非法行医执法工作中,下列非法行医单位和人员未能配合我委接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委现对下列人员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及卫生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告送达如下:
何贤林(身份证号码:522528********5214):经查,2025年12月11日你在**县营根镇营工巷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中医拔罐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琼**医证保〔2025〕3号)清单);3.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机关已于2026年3月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医罚〔2026〕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地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琼****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时间: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2日)。
****机关联系地址:******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邢春雅,电话:****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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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