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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4MA52PUJ90F | 建设单位法人:王小明 |
| 王令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龙****工业园****园区大道5号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3-C2913-橡胶零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4.278333 纬度: 23.6922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17 |
| 惠市环(**)建〔202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4MA52PUJ90F001U |
| 2024-08-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4MA52PUJ90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县汇****公司 |
| 914********8077444 | 验收监测单位:公用环境****公司 |
| ****0101MA5AXC8GXD | 竣工时间:2025-09-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274pPrH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含土建),其中环保投资100万,项目总占地面积19304.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371平方米。项目使用2号厂房进行生产,其中硅橡胶制品的生产位于1、4、5楼,压铸配件生产位于1、2、3楼。项目招员工110人,均在厂内食宿,其中硅(橡)胶产品生产配备员工50人,工作时间为一天8小时,一天1班,一年工作300天。压铸配件生产配备员工60人,工作时间为一天16小时,一天2班,一班8小时,一年工作250天。项目建成后年产硅(橡)胶产品:硅胶垫60吨,密封圈30吨,硅胶帽30吨,USB塞15吨,密封条17吨;压铸配件产品:铝压铸配件390吨,锌压铸配件7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含土建),其中环保投资100万,项目总占地面积19304.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371平方米。项目使用2号厂房进行生产,其中硅橡胶制品的生产位于1、4、5楼,压铸配件生产位于1、2、3楼。项目招员工110人,均在厂内食宿,其中硅(橡)胶产品生产配备员工50人,工作时间为一天8小时,一天1班,一年工作300天。压铸配件生产配备员工60人,工作时间为一天16小时,一天2班,一班8小时,一年工作250天。项目建成后年产硅(橡)胶产品:硅胶垫60吨,密封圈30吨,硅胶帽30吨,USB塞15吨,密封条17吨;压铸配件产品:铝压铸配件390吨,锌压铸配件7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配料→混练→裁切→热压成型(硫化)→脱模修边→烘烤→成品检验→包装入库 原料→配料→混练→挤出成型(硫化)→成品检验→包装入库 原料→压铸成型→整形精冲→抛砂→喷砂研磨→CNC加工→半成品入库→委外工艺→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配料→混练→裁切→热压成型(硫化)→脱模修边→烘烤→成品检验→包装入库 原料→配料→混练→挤出成型(硫化)→成品检验→包装入库 原料→压铸成型→整形精冲→抛砂→喷砂研磨→CNC加工→半成品入库→委外工艺→检验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项目混炼、热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的生产设备须设在独立密闭车间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经生产区域内配设的负压通排风系统收集,汇至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须定期更换活性炭)处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6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项目压铸一体机须设在独立密闭车间内,熔化、压铸、脱模工序产生的烟尘、脱模油雾(VOCs)、臭气和少量铅及其化合物经负压通排风系统收集,汇至1套“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喷淋塔装置”处理,颗粒物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熔炼炉二级标准林格曼黑度不大于1级要求;脱模油雾(VOCs)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6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 项目配备四套双蓄热式坩埚燃气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烧烟气(颗粒物、SO、NOx)须经炉体自带的低氮燃烧装置处理,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燃气炉”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6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3#)达标排放。 项目硅胶制品模具加工(维修)、压铸配件(含模具)打磨、喷砂研磨、CNC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和少量油雾废气(非甲烷总烃)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需安排专人定期清扫、收集沉积在地面或工作台上的粉尘。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之较严值要求;油雾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有关排放限值两者之较严值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项目食堂油烟须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由专用预留烟道引至楼顶天面高空排放。 厂区内厂房外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须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设备间接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的冷却水与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含油废水)一同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2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金属碎屑)、不合格品(残次品)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及其容器、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水喷淋设施废水、废水性切削液、废原料桶罐、含油(或含废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和边角料,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扬散、流失、渗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验收过程与环评及批复要求基本一致,符合环保建设要求,监测数据满足排放标准,实际建设与环评相符。 |
| 项目建设过程由于生产设备原因,排气筒2#和3#合并为2#号,排气筒3#为天然气燃烧废气,不是主要排放口,且天然气为清洁能源,合并后不影响废气排放,检测后可满足排放标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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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346 | 0.397 | 0 | 0 | 0.346 | 0.346 | / |
|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2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喷淋塔装置 | 颗粒物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熔炼炉二级标准林格曼黑度不大于1级要求;脱模油雾(VOCs)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后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金属碎屑)、不合格品(残次品)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及其容器、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水喷淋设施废水、废水性切削液、废原料桶罐、含油(或含废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和边角料,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已落实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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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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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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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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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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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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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