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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2533509 | 建设单位法人:邱汉周 |
| 陈正雄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开发区 |
| **省**市**区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28号 |
| **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惠****开发区 **惠****开发区 |
| 经度:114.631944 纬度: 22.76555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6-29 |
| 惠市环函〔2021〕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533509001P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7023.28 |
| 4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253350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潮正****公司 |
| ****1304MAD71CQ6X1 | 验收监测单位:****研究院,******公司,**市****公司 |
| 124********4682399,****1302MA56WCGA24,****0300MA5FN3A909 | 竣工时间:2025-09-10 |
| 2025-09-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4 |
| 2026-01-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27svrfT |
| 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 条 9 万吨/年通用聚苯乙烯(GPPS)生产线和 1 条 9 万吨/年改性高抗冲型聚苯乙烯(HIPS)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1 条 9 万吨/年通用聚苯乙烯(GPPS)生产线和 1 条 9 万吨/年改性高抗冲型聚苯乙烯(HIPS)生产线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GPPS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料配制、聚合、脱挥、造粒、包装、导热油、辅助系统等7个工段;HIPS生产工艺除了聚丁二烯橡胶配料过程外,其余与GPPS生产工艺相同。 | 实际建设情况:GPPS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料配制、聚合、脱挥、造粒、包装、导热油、辅助系统等7个工段;HIPS生产工艺除了聚丁二烯橡胶配料过程外,其余与GPPS生产工艺相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脱挥工段真空泵尾气引入导热油炉燃烧处理后,由一期工程2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工段废气采用6套循环水冷却、洗涤处理设施处理后,由6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离心干燥机废气由8套除尘箱处理后由6个排气筒排放;溶胶配料工段废气采用氮封+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区废气采用氮封+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炉燃料废气以清洁能源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后尾气由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水采用“隔油池+调节池+气浮装置+排放池”的工艺处理后,排入****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采用安装消音系统,设备房间采取隔声、密闭、减振、消声等措施;危险废物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贮存于一般固废间,交回收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真空泵尾气、溶胶工段废气、储罐废气汇入蓄热式燃烧炉处理后汇入DA014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造粒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一期、二期造粒废气排放筒等效合并排放(DA001造粒废气排放口1),三期产线造粒废气排放筒等效合并排放(DA002造粒废气排放口2);离心干燥废气一期、二期、三期排放筒等效合并排放(DA003干燥废气排放口1、DA016干燥废气排放口2、DA011干燥废气排放口3),三期离心干燥废气处理工艺调整为“气旋喷淋湿式除尘”;一期、二期离心干燥废气处理工艺调整为“水喷淋法+除尘箱(网式过滤)”;导热炉燃料废气以清洁能源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后尾气由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水采用“隔油池+调节池+气浮装置+排放池”的工艺处理后,排入****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采用安装消音系统,设备房间采取隔声、密闭、减振、消声等措施;危险废物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贮存于一般固废间,交回收单位处理。 |
| ①三期项目干燥废气原处理工艺为“除尘箱处理”,变更为“气旋喷淋湿式除尘”处理工艺,增强环保设施污染去除效率,项目变更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编号(202********100000048); ②三期项目脱挥工段产生的真空泵尾气原处理工艺为“导入导热油炉燃烧处理”,变更为“蓄热式燃烧法处理”,增强环保设施污染去除效率,与原项目储罐废气、溶胶工段废气及一二期真空泵尾气统一收集汇入蓄热式燃烧法处理,项目变更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编号(202********100000155); ③三期项目造粒工段废气2根20m高排气筒等效合并为1根20m高排气筒,减少排气筒数量,便于管理; ④三期项目离心干燥废气2根19m高排气筒等效合并为1根20m高排气筒,减少排气筒数量,便于管理; ⑤项目氮气站经工艺布置调整,拆除原有液氮储罐。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6028 | 0.1455 | 0.7483 | 0 | 0 | 0.748 | 0.145 | |
| 0.362 | 0.0873 | 0.4493 | 0 | 0 | 0.449 | 0.087 | |
| 0.029 | 0.0116 | 0.0406 | 0 | 0 | 0.041 | 0.01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2 | 0.116 | 84 | 0 | 0 | 42.116 | 0.116 | |
| 54760 | 28440 | 83200 | 0 | 0 | 83200 | 28440 | / |
| 0.138 | 0 | 0.138 | 0 | 0 | 0.138 | 0 | / |
| 6.47 | 0.467 | 6.937 | 0 | 0 | 6.937 | 0.467 | / |
| 0 | 0 | 6.6592 | 0 | 0 | 0 | 0 | / |
| 12.3934 | 1.72 | 26.8731 | 0 | 0 | 14.113 | 1.72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处理厂接管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 表1标准相应限值 | ****处理站 | 厂内污水治理设施总排放口废水中11月28日及11月29日pH值(无量纲)范围为:7.6~7.8,其余测试项目总磷最大值为1.33mg/L、悬浮物最大值为4mg/L、总氮最大值为19.9mg/L、氨氮最大值为18.8mg/L、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13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平均值为45.2mg/L、总有机碳最大值为27.3mg/L、可吸附有机卤素最大值为0.0535mg/L,苯乙烯、甲苯、乙苯均低于设备检出限。 |
| 1 | 造粒废气处理设施 | 项目造粒废气产生的甲苯、乙苯、苯乙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挥发性有机物以总VOCs表征 | 2条生产线造粒工段废气采用2套循环水冷却、洗涤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2造粒废气排放口2)排放 | 总VOCs最大浓度11.3mg/m3,最大排放速率0.094kg/h;颗粒物低于检出限;苯乙烯最大浓度5.32mg/m3,最大排放速率0.047kg/h; 甲苯最大浓度0.069mg/m3,最大排放速率6.2×10-4kg/h;乙苯最大浓度0.705mg/m3,最大排放速率6.5×10-3kg/h; | |
| 2 | 离心干燥废气处理设施 | 项目离心干燥废气产生的甲苯、乙苯、苯乙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挥发性有机物以总VOCs表征 | 离心干燥机废气经气旋喷淋湿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11干燥废气排放口3)排放 | 总VOCs最大浓度8.4mg/m3,最大排放速率0.094kg/h;颗粒物低于检出限;苯乙烯最大浓度1.53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4kg/h; 甲苯最大浓度0.037mg/m3,最大排放速率3.6×10-4kg/h;乙苯最大浓度0.376mg/m3,最大排放速率3.6×10-3kg/h; | |
| 3 | 导热炉废气处理设施 |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产生的甲苯、乙苯、苯乙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导热油炉燃烧废气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挥发性有机物以总VOCs表征。 | 依托已建处理设施 | 总VOCs最大浓度8.4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40kg/h;颗粒物低于检出限;二氧化硫低于检出限;苯乙烯最大浓度1.54mg/m3,最大排放速率4.8×10-3kg/h; 甲苯最大浓度0.020mg/m3,最大排放速率6.1×10-5kg/h;乙苯最大浓度0.479mg/m3,最大排放速率1.5×10-3kg/h;氮氧化物最大浓度35mg/m3,最大排放速率0.12kg/h;林格曼黑度最大排放等级为<1级 | |
| 4 | 真空泵尾气处理设施 | 项目真空泵尾气产生的甲苯、乙苯、苯乙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项目真空泵尾气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挥发性有机物以总VOCs表征。 | 脱挥工段真空泵尾气引入蓄热式燃烧炉处理后,汇入1根25m高导热油炉排气筒(DA014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 | 总VOCs最大浓度8.4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40kg/h;颗粒物低于检出限;二氧化硫低于检出限;苯乙烯最大浓度1.54mg/m3,最大排放速率4.8×10-3kg/h; 甲苯最大浓度0.020mg/m3,最大排放速率6.1×10-5kg/h;乙苯最大浓度0.479mg/m3,最大排放速率1.5×10-3kg/h;氮氧化物最大浓度35mg/m3,最大排放速率0.12kg/h;林格曼黑度最大排放等级为<1级 | |
| 5 | 储罐废气、溶胶废气处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表5排放标准;VOCs浓度及速率符合《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 三期工程原料储存,依托现有储罐区原料储罐,HIPS生产过程依托二期工程溶胶配料工段。苯乙烯储罐和溶胶混合罐采用氮封+冷凝回收后汇入蓄热式燃烧炉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14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 | 总VOCs最大浓度8.4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40kg/h;颗粒物低于检出限;二氧化硫低于检出限;苯乙烯最大浓度1.54mg/m3,最大排放速率4.8×10-3kg/h; 甲苯最大浓度0.020mg/m3,最大排放速率6.1×10-5kg/h;乙苯最大浓度0.479mg/m3,最大排放速率1.5×10-3kg/h;氮氧化物最大浓度35mg/m3,最大排放速率0.12kg/h;林格曼黑度最大排放等级为<1级 |
| 1 | 无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 通过设备选型、减振、吸声、消声、建筑围蔽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降低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厂界噪声昼间59~61(A)、夜间51~54(A)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冷凝液、溶胶滤渣、隔油池废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铁网、废棉芯、废氧化铝球、废玻璃容器(管)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项目厂区内需设置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分类储存危险废物,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 厂内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其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厂内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
| 1 | 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废水不直接排至外环境,保障环境安全。 | 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和车间设置了围堰。各围堰设置了事故废水收集专用管道并直通事故废水应急池,并建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项目在雨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截止阀,并建有容积为2500m3的事故应急池和 600m3的事故缓冲池。并与石化区风险预案有效连接,确保事故发生时废水能及时输送至石化区公共应急处理系统并能妥善处置。 |
| 1、罐区储罐依托一期工程;2、综合楼、公用工程房、供电、供水、氮气站、电子地磅等公用工程依托一期工程;3、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储存仓库、应急水池等环保应急设施依托一期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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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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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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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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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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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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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