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钢轨现场闪光焊接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工务段2026年钢轨现场闪光焊接项目,已由《****公司关于下达包兰线迎水桥至干塘段增设防护栅栏等302个项目预计划通知单》(计建预〔2025〕26-6号)批准建设,****公司大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委托****代理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工务段2026年钢轨现场闪光焊接项目。
2.2工程地点:**工务段包兰线下行燕子墩-**普速场、上行燕子墩-**、包兰单西邵-枣园堡。
2.3工程范围:预计工程数量为30个头。
2.4建设工期:本项目自2026年3月23日开始,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2.5工程主要内容及数量。
钢轨现场闪光焊接。
2.6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1个施工标段。
3.投标人资格及信誉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国铁采购平台注册。
2.投标人须具有工程施工劳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中标后需提供国家规定适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投标人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诉讼和仲裁。近3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或者因自身的原因合同被解除。
5.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3****银行资信证明无异常。标书代写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3月4日18时00分至2026年3月9日18时00分,在****@163.com 邮箱发送报名表、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进行报名,并在**省**市**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详细地址)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不接受个人账号汇款,缴费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投标人在邮箱递交投标报名资料时同时提供标书费缴费凭证!
标书费交款账户: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916********37738X9
开户行:中国银行**市铁路支行
银行账户:104****32414
注:所有付费用均不接受个人账户汇款。
5.投标文件递交标书代写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6年3月21日8时00分至2026年3月20日8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3月20日8时30分,地点:印务所3楼 (具体开标室请看电梯口当日公示栏)。标书代写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投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index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 **市**区兴州北街228号。
邮编:
联系人:李工
电话:0951-****67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
邮 编:730000
联系人:蒲工
电 话:0931-****181
电子邮箱:****@163.com
监督、投诉电话:市电 0931-****168 路电 071-26168。
8.异议受理方式
8.1****异议受理:
徐工 电话:0931-****760 邮箱:****@163.com
8.2****异议受理须知:
8.2.1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七)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2.2异议函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异议函件包括的主要内容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异议的。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