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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迁改扩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寮步镇祥富路295号1栋301室、2栋201室、301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迁改扩建)项目位于**省**市寮步镇祥富路295号1栋301室、2栋201室、301室,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15823。 ****中心坐标:经度113°51′41.696″纬度22°59′23.836″。项目占地面积5040平方米,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美元,项目主要从事水上运动产品、加硫鞋、粘扣带的加工生产。迁改扩建后年加工生产水上运动产品19万件、加硫鞋25000双、粘扣带150万个。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热转印、粘合、烤胶、加热定型、押出、混炼工序设置在密闭设备内,有机废气经收集后一同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1),经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的较严值,有组织恶臭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项目裁切、熔接、贴合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经收集后一同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排气筒编号DA002),经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组织恶臭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6 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恶臭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值;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可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最后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试水用水、冷却水使用普通自来水,通过重力自然沉降,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只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本项目夜间不生产。生产设备、风机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过合理布局、墙体隔音、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理;一般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公示时间 | 2026-03-04 |
| 联系人 | ****环境局寮步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4788 |
| 通讯地址 | **市寮步镇富兴路149号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