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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万吨高性能水基Ⅱ型胶粘剂、2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和水性环保树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园区F1-5地块现有厂区内实施年产3万吨高性能水基Ⅱ型胶粘剂、2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和水性环保树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已****信息化局核发的《**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扬工信备〔2024〕15号)。****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置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雨水采取地面明沟方式收集,厂区设置一个污水总排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厂区建设一套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18m3/d,主要处理工艺为“混凝气浮(3.7m3/d)+水解+A/O+MBR膜+混凝沉淀+BDD电催化”。本项目高浓度废水(废气吸收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设备维修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化验室废水)先经“混凝气浮”预处理,再与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低浓度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在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排水等一并接入******公司集中处理、排放。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高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工艺,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各类工艺废气采取密闭负压收集方式,其中投料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高位槽、反应釜、搅拌釜、灌装、包装、储罐呼吸等各类废气采用“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RCO+一级碱洗”处理,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危废库废气采用“一级水洗+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化验室废气采用“一级水洗+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一级酸洗+一级碱洗+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各排气筒高度须符合规范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乙醛、丙烯酸、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氨的浓度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氮氧化物执行表6限值;甲醇、臭气浓度、正丁醇、醋酸乙烯酯、丙烯酰胺的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准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甲醇、乙醛、苯乙烯、正丁醇、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酰胺、醋酸乙烯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氨、硫化氢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DA001排放口颗粒物≤4.03mg/m3、氨≤1.44mg/m3、苯乙烯≤3.79mg/m3、丙烯酸≤0.31mg/m3、丙烯酸丁酯≤3.95mg/m3、丙烯酰胺≤0.07mg/m3、醋酸乙烯酯≤15.56mg/m3、丁醇≤0.25mg/m3、甲醇≤0.40mg/m3、甲基丙烯酸甲酯≤7.49mg/m3、乙醛≤0.23mg/m3、非甲烷总烃≤34.49mg/m3、氮氧化物≤44.78mg/m3;DA002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2mg/m3;DA003排放口非甲烷总烃≤2.13mg/m3;DA004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93mg/m3、氨≤0.5mg/m3、硫化氢≤0.02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厂内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营运期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利用。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避免各类物料跑冒滴漏,本项目应将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丙类仓库、埋地储罐、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甲类仓库、污水处理站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各类风险物质的储运和使用过程安全管理,合理控制最大贮存量,落实预警防范措施,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要求,科学设置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设施,配套足够容量的事故池,严防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其中DA001废气排放口安装VOCs在线监测,厂区废水总排口和雨水排放口安装流量、pH、COD、氨氮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八)本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边界向外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设施。****园区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合理规划和控制,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任何环境敏感设施。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9060.912t/a,COD≤1.4213/0.453t/a、氨氮≤0.0226/0.0226t/a、总氮≤0.0368/0.0368t/a、总磷≤0.0042/0.0042t/a、SS≤0.6801/0.1812t/a、苯乙烯≤0.0009/0.0009t/a、丙烯酸≤0.0233/0.0233t/a、丙烯酰胺≤0.00002/0.00002t/a、乙醛≤0.0019/0.0019t/a、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0004/0.0004t/a、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002/0.0002t/a、LAS≤0.0009/0.0009t/a、石油类≤0.0316/0.0272t/a、盐分≤5.5912/5.5912t/a。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013吨、氮氧化物≤0.1647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5448吨、苯乙烯≤0.0220吨、丙烯酸≤0.0034吨、丙烯酸丁酯≤0.0929吨、丙烯酰胺≤0.0005吨、醋酸乙烯酯≤0.2737吨、丁醇≤0.0005吨、甲醇≤0.0003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0532吨、乙醛≤0.0042吨、氨≤0.0082吨、硫化氢≤0.00028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044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1.510吨、氨≤0.0043吨、硫化氢≤0.00002吨、苯乙烯≤0.0702吨、丙烯酸≤0.0341吨、丙烯酸丁酯≤0.1906吨、丙烯酰胺≤0.0047 吨、醋酸乙烯酯≤0.1970吨、丁醇≤0.0009吨、甲醇≤0.0002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056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本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标杆)水平。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项目建成后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六、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环保设施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其他法定手续须依法依规办理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