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矿山综合监控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2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1: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2.4.2****公司参与投标的,****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的资质、人员、案例等参与评分,其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视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下的分支机构只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并承担相应职责。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三备品配件清单中胶体蓄电池 规格型号 “100AH/12V铅酸胶体电池、200AH/12V铅酸胶体电池、560X530X260MM加厚型专用胶体电池盒”更正为“100AH/12V铅酸胶体电池、560X530X260MM加厚型专用胶体电池盒”数量“按需”更正为“10组”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7.4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于服务项目中涉及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更正为“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于服务项目中涉及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本项目不适用)”
4: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6年3月23日09点10分(**时间)标书代写
疑问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人员配备”评分项要求:“其他成员具有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得2分”,我方认为该证书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标书代写
回复1:1.关于证书的合理性与专业性:我方设置“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分项,是基于本项目为“综合监控管理平台运维”的核心需求。该证书名称明确指向“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其知识体系与技能要求与本项目需维护的服务器、存储、数据库、应用软件等系统组件直接相关。该证书虽非国家统一资格考试,但为行业认可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信息系统运维与管理能力的有效凭证之一,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其他成员具有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得2分”的评分条款设置,系为保障本项目运维服务质量,符合项目特点,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不予修改或删除。
问题2:1、人员配备评分条款设置缺乏合理性,超出项目实际运维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矿山综合监控管理平台运维服务项目,核心需求为平台软硬件日常维护、巡检、故障处理、通信保障等常规运维工作,并非高难度系统开发、特级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但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评分条款设置的证书要求过于严苛,具体表现为:
(1)项目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通信工程师中级、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三类证书方可得满分6 分,三类证书分属项目管理、通信工程、信息安全三个不同专业领域,要求单一人员兼具三类跨领域专业高级中级证书,远超运维项目项目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需求,行业内普通合规供应商难以满足全部要求,本供应商仅能满足其中2项证书要求,直接丢2分;(2)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证书方可得满分4分,机电工程建造师侧重工程施工建设,网络工程师侧重网络运维,本项目为平台运维服务,无机电工程施工建设内容,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建造师证书无实际业务支撑,本供应商仅能满足其中1项证书要求,直接丢2分;
(3)其他成员要求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证书方可得满分6分,三项证书均为专业技术证书,要求其他成员兼具多类证书,本供应商缺失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证书,直接丢2分。
综上,本供应商因上述评分条款的严苛设置,无任何主观过错情况下直接丢失6分,评分起点存在明显不公,且该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运维服务内容的匹配性极低,属于不必要的过高资质要求。
人员配备评分条款中部分证书要求与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匹配,评分标准设置无实际依据。
回复2:1、对“严苛性”的复核:本项目旨在对“矿山综合监控管理平台”进行运维,该平台是集成了信息系统、网络通信、安全防护、前端硬件(含机电接口设备) 等多种技术的复杂综合性系统。其运维工作绝非简单的日常巡检,而是一个需具备系统性、前瞻性的技术管理活动,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极高。
项目负责人:需要统筹全局,其复合型知识结构(项目管理、通信技术、信息安全)是应对平台跨领域技术融合、保障系统稳定与数据安全的必要能力,而非“不必要”的过**求。
技术负责人:需要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网络工程师证书保障其具备核心网络运维能力;机电工程建造师证书则考察其对项目中涉及的监控立杆、供电线路、设备机柜等物理层基础设施的理解与维护能力,确保运维服务能覆盖“软硬一体”的完整链条,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
其他成员:要求团队成员具备系统集成、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运维等证书,是为了构建一个技术全面、能力互补的运维团队,以应对平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
对“公平性”的复核: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条款清晰、标准统一。评审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客观评分。贵公司提及的“因缺失部分证书而失分”,是由于各供应商自身**配置差异导致,而非招标文件设置不公。该条款旨在选拔出综合实力最强、最能胜任本项目复杂运维需求的供应商,符合“择优”原则。
2、贵公司认为“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证书”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匹配。我方认为此观点存在偏差。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虽是“服务”,但服务对象是包含大量机电、安防硬件设备的实体平台。运维工作必须对这些硬件设施的运行环境、安装规范、电气安全有深刻理解。“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所考核的知识体系,正是处理这些硬件相关问题的重要资质证明。将其作为技术负责人的加分项,是为了确保运维团队具备“软硬兼施”的综合能力,是对项目“综合监控”属性的精准回应,而非无关要求。
问题3: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人员配备(资信标评审)原文: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2分,通信工程师中级证书得2分;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6分。标书代写
1、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得2分;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得2分,此项满分4分
3、其他成员具有:
(1)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得2分
(2)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得2分
(3)具有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得2分,本项满分6分。
事实依据:
1.人员证书要求过度堆砌,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通信工程师(中级)、CISP三类证书;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网络工程师(中级)证书。上述要求将多证书集中于一人远超项目正常履约所需的人员资质标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
2.变相以企业人员规模/证书储备作为评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受限于人员规模与成本,难以同时配备多名持有上述高等级、多领域证书的人员。招标文件将此类非法定强制、非项目必需的证书作为核心加分项,实质是以企业人员证书储备规模变相设置评审门槛,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与歧视,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3.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上述人员证书要求与项目质量、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不符合财政部87号令“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属于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设置,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4、将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强加于核心职责为统筹管理、协调保障的项目负责人,与管理岗位核心职责严重不符,属于职责错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项规定,招标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3: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分条款存在“证书要求过度堆砌”、“排斥中小企业”、“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及“职责错位”等问题。经我方审慎复核,****公司此四项主张均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 关于“证书要求过度堆砌,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的复核意见
“**县矿山综合监控管理平台”是一个集信息系统管理、数据传输通信、工业安全防护及前端机电设备监控于一体的复杂、综合性工业级平台。其运维工作绝非简单的软件维护,而是需要保障一个“软硬一体、数物融合”的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因此,对运维团队核心人员的复合型知识与综合能力有极**求。
项目负责人需要统筹全局,其必须具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通信系统理解(通信工程师)和信息安全体系把控(CISP) 三个维度的知识储备,方能有效协调、管理和决策,应对平台跨领域融合带来的复杂挑战。这三项要求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胜任本项目负责人职责的必要且合理的能力画像。
技术负责人需要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网络工程师”证书保障其核心的网络运维能力;“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则是对其理解项目中大量存在的监控立杆、供配电系统、设备机房环境等物理基础设施的专业资质要求,确保运维能覆盖从“比特”到“原子”的全链条。此要求与项目“综合监控”的属性高度匹配,是保障履约质量的关键。
其他成员的证书要求(系统集成、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运维)旨在构建一个技术全面、能力互补的团队,以应对平台各类子系统可能出现的故障,是保障服务可靠性的基础。
综上,招标文件的人员证书要求是基于项目的具体技术特点、复杂性和高标准服务需求而设定,是确保采购质量的必要措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以及“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2. 关于“变相以企业人员规模/证书储备作为评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的复核意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旨在维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但并非降低技术和服务标准。本项目的评分标准是面向所有供应商的统一、公开、透明的能力衡量尺度,并未对企业所有制、规模或所在地进行限制。该条款考察的是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投入团队的专业配置能力,****公司的整体人员规模。任何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可通过合理配置**来响应此要求。贵公司所称“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与歧视”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并未违反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3. 关于“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复核意见
财政部87号令规定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如前所述,本项目所需的人员资质与能力,直接决定了运维服务的质量、可靠性和应急响应水平。将这些关键能力量化为一目了然的证书评分项,正是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该设置旨在引导竞争聚焦于服务质量和团队实力,恰恰是保障公平竞争、实现择优采购的核心手段,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精神。
4. 关于“职责错位”的复核意见
现代复杂系统的项目负责人,其职责早已超越传统的“协调保障”。对于本技术密集型项目,负责人必须懂技术、懂管理、懂安全、懂通信,才能做出正确决策。将通信、信息安全等核心技术能力作为对负责人的要求,是项目成功的内在需求,是“管理”与“技术”在高层级岗位的必然融合,绝非“职责错位”。该设置符合项目实际,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贵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如降低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综合能力要求,将核心能力分散至普通成员)无法满足本项目对核心岗位人员的高标准、复合型能力要求,将可能导致中标团队能力结构失衡,无法保障项目运维质量。招标文件原“人员配备”评分条款的设置合理、必要,且已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性,不予修改。
更正日期:2026年3月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内容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县中都街道中都大道与**路交汇处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50-****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花园湖名邸东门面008号商铺
联系人:张工、陈工
联系方式:156****2666、150****15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主任、张工、陈工
电话:0550-****022、156****2666、150****1503
五、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