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征求106国道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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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106国道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起草了《106国道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十四条规定,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和拟征收现场,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被征收人于2026年4月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大金钟路23号,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0-****9038)。

特此公告。

附件:106国道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2026年3月4日

106国道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策文件的规定,因106国道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拟征收**区鹤龙街鹤龙一路36号、鹤龙一路1063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现结合106国道改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段的范围:包括106国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预选〔2025〕171号)

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包括**区鹤龙街鹤龙一路36号、鹤龙一路1063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最终以实际征收情况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交通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工作:****人民政府负责,****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由****统筹协调征收补偿工作,****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

(三)历史用房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

三、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建设局行业数据库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摇珠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协商一致按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代征道路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一)货币补偿。

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补偿指导价(或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商业房屋按照27800元/平方米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上述指导价已包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并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2.其他仓库房屋、车库房屋等补偿标准具体以评估为准,评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

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本项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4.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单价为:

A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

B混合结构:1000元/平方米。

C砖木结构:8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类(一等,非砖墙承重,并满足以下条件:1.砖

墙围护且高度大于1.5米;2.锌铁或以上材质顶盖。):5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类(二等,非砖墙承重,并满足以下条件:1.锌铁或**瓦围护且高度大于1.5米;2.锌铁顶、**瓦顶。):3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三类(三等,非砖墙承重,并满足以下条件:1.以竹、木或水管、铁杆等作为顶部支撑,且高度不低于1.5米的无围护构筑物;2.锌铁顶。):150元/平方米。

五、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奖励。

(1)合法产权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一次性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5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

(2)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一次性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即第五条第(一)项第1点的第(1)点规定征收奖励的60%〕的征收奖励。

(二)弃产补助

按照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1000元/平方米的弃产补助

(三)搬迁时限奖励。

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为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按照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的征收补偿房屋面积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1)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之后、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四)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

(五)搬迁费。

搬迁费(含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临时安置费。

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格,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如下:

(1)工业用房:14元/平方米/月。

(2)办公用房:43元/平方米/月。

(3)商业用房:48元/平方米/月。

(4)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按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的征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六、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一)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或恢复[注]。

(二)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其他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本项目征收及补偿工作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起申诉、检举、复议、诉讼等,不得有任何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类 别

单位

单 价

注 释

附属设施(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电话迁移费

线

200


有线电视迁移费

线

150


宽带网络迁移费

线

200


户外独立水表

30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管道燃气补偿费

3500


空调迁移费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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