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赤溪**滨九路西侧江滨七**侧一宗商服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宁区自然资〔2021〕9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赤溪**滨九路西侧、江滨七**侧一宗商服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面积12799平方米,******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宁区自然资规条〔2021〕1号)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出让年限四十年。宗地挂牌起始价为226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460万元。同时相应核****中心原该宗储备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1)**市不动产权第****631号)土地面积12799平方。
该宗地****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负责净地交付。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动工后30个月内竣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缴入蕉**财政。
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将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受让人需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在**市蕉**注册成立****公司(已在蕉**设立除外),****公司中的占比股份应不低于30%,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若受让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的,逾期之日起****公司,新公司需按以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中华人民**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不接******厅公布“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参加竞买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单独申请。
三、该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认真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本次挂牌出让具体工作由******局组织实施。
接文后,请******局立即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并依法依规抓紧开展挂牌出让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