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区新塘街道和庭11幢3单元1001室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1688-2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18 |
| 转让底价 |
****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颜先生 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6、0571-****5587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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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区新塘街道和庭11幢3单元10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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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区新塘街道和庭11幢3单元10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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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798 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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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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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9.36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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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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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共有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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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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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不动产权证证载的面积为准。 2、房屋质量、内部结构、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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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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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北干街道纵七路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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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79280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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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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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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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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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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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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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51541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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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0-08-06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再次研究2009(44)号地块拆**置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萧政纪[2020]132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区新塘街道和庭11幢3单元10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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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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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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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选择按揭贷款支付方式:商业贷款、****管理中心****中心贷款(①公积金+商业贷款、②商业贷款、③公积金贷款)。 受让方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产成交价款并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银行****银行)核准的额度和要求,应在《成交通知书》、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付清交易服务费、首付款及预付款(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和权证过户服务费,余款用按揭贷款支付【本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在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受让方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或者经审批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款项的,受让方须自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或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按揭贷款(商业贷款和(或)公积金贷款****银行和(或****管理中心****中心的审批结果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所在区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如网签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交易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仅限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房屋质量、内部结构、装饰装修、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转让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包含电路问题及电器开关故障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仅限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房屋质量、内部结构、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转让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包含电路问题及电器开关故障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杭交所不做承诺。 (8)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9)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支付按成交价2.5%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市及**区规定的购房条件。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提前电话预约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联系人 |
颜先生 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6 0571-****5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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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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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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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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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房产成交价款和车位使用权成交款)等交易资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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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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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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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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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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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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