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备注 |
| 1 |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3.《**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按照每年洪、枯来水变化及砂、石运移规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4.《**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
****水利局 |
水保水**和河长制工作科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组织或个人 |
通过现场查勘和查阅资料、系统端等方式,检查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采砂现场作业监管情况和应用**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运用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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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机关。 ****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机关管理。 ****机关应当****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关参加;****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水利局 |
水保水**和河长制工作科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批复的组织或个人 |
通过现场查勘和查阅资料等方式,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批复情况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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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4.《**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运管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
****水库堤防水闸进行抽查检查 |
水库堤防水闸运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不设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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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理单位)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取证等; (三)发现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督科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 |
通过现场查勘和查阅监理资料方式,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监理业务,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监理单位是否从项目建设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方面履行了相应的监理工作职责。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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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招标投标) |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督科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 |
通过查阅电子招投标资料及网站公示情况,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2次/年 |
2026年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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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监督检查 |
1.《**壮族自治区水能**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水能**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总则 1.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检查管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按本导则要求,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对照本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 |
****水利局 |
****管理站 |
****运行管理单位 |
****电站的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生态流量泄放,检测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
1.现场检查 2.非现场检查(线上抽查) |
1.现场检查1次/年 2.非现场检查(线上抽查),不设上限,随机抽查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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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 |
《**壮族自治区水能**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能**,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 第六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水利局 |
****管理站、**市水利水****监督站 |
****规划、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1.现场检查 |
1.现场检查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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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水利局 |
**市水利水电工****监督站 |
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抽查比例不超过2个单位) |
对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检测行为,检测成果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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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
****水利局 |
**市水利水电工****监督站 |
**市本级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
1.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进行检查; 2.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对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5.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设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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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管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水利局 |
**市水利水电工****监督站 |
在**市从事水利行业生产经营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抽查比例不超过40个单位) |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或线上检查) |
不设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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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考核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安管人员及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管人员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5.《****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安管人员安****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安管人员及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管人员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
****水利局 |
**市水利水电工****监督站 |
**市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抽查比例不超过20个单位)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职责等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或线上检查) |
不设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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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取水许可、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在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4.《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人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白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水利局 |
****管理站 |
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
取用水合法合规性及计划用水、用水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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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林业、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督”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
****水利局 |
贵****管理站 |
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涉及的项目法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2.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全覆盖) |
1.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资金支付、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现场检查 2.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2次/年 |
2026年3-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