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采罚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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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政府
地址:**市****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
一、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本机关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以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司于2025年4月17****人民政府会议室进行“脐橙提质增效项目”的询比采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之规定,你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采****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但****政府采购,应****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但你单位自行采购“脐橙提质增效项目”,****机关备案,也未将采购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并且,评审专家系你单位自行联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2025年12月10日,本机关正式立案。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本机关收集、调查以及于2025年12月23日询问案件有关当事人后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一)2024年11月25日,****委员会****人民政府下达《****委员会关于下达续建2022年草堂镇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农发〔2024〕267号)。2024年12月24日,****委员会、********人民政府下达《关于下达**县2025年第一批衔接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农发〔2024〕295号)。以上项目文件及预算文件均包含“****基地绿色发展提质增效”(案涉采购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05万元,自筹资金15万元)。
(二)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委托******公司作为案涉项目代理采购机构。2025年4月11日,案涉项目发****人民政府公告栏,于2025年4月17****人民政府会议室开标,该项目评标专家系你单位直接电话联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该项目结果公告同样****人民政府公告栏张贴。案涉项目2025年6月已经安装完成,2025年7月3****人民政府完成了项目验收,2025年7月22日支付了94.5万元,2025年10月31日支付了10.5万元,项目款项支付完毕。
****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以及代理机构******公司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采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的调查情况、拟处理情况以及权利义务。
(四)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机关发送《****政府关于申请免除处罚的函》(草堂府函[2026]19号),你单位主动承认案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问题,并依法进行整改。
三、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之规定,你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采****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序实施。****机关报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未将采购信息(招标信息、结果公告等****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二)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采罚告字(2025)1号),拟处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案涉项目也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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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