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挂H〔2023〕36号
****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2批
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你县《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2批实施方案的请示》(金政发〔2023〕6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2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戴楼街道、金北街道、金南镇、塔集镇、银涂镇、**镇、吕良镇。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12.1955公顷(含耕地12.1580公顷);建新区用地总面积15.8772公顷,建新用地规模12.1417公顷(占用农用地12.0850公顷,含耕地7.4071公顷,占用未利用地0.0567公顷),占用建设用地3.7355公顷。
二、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定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实施规模管控,强化项目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3年12月2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