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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年处理20万吨矿产**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35-****00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735-****010
通讯地址: **省**市**区青年大道316****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 编:4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