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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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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批准时间 |
| 1 | ****关于乌审****水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审〔2026〕3号 |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