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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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检验外送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标本检验外送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标本检验外送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三墩镇振中路208号2幢北楼1至5层、2幢南楼1至3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企业实力”评审项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书未予计分,存在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在“企业实力”评审标准中,我单位提交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部“关于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说明的函”》(详见附件一),其中明确说明: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2025年1月1日前备案的,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算; 完成等级测评后,有效期自动**一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机关申请延期。 因此,备案证书的日期是否更新并非判断证书有效性的唯一标准。我单位持有的22年、23年、24年备案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已于2025年完成等级测评,并完成了测评报告(详见附件三)。评标委员会未予计分,属于对行业政策的理解错误,导致评分不公。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对行业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正确认定证明材料,构成评审错误。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精神,评审专家应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应予以纠正。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服务能力”评审项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未予计分,存在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在“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中,我单位提交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运输部令”中的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二,链接网址:https://www.****.cn/gongbao/2024/issue_11126/202401/content_****798.html) 项目涉及的标本运输主要为冷藏运输,所用车辆均为4.5吨以下冷藏车辆,依法无需在许可证上载明“普通货运”范围。我单位已具备“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资质,完全符合评分项要求。 我司已具备要求的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应视同满足评分项,应予得分。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五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未正确理解法规,导致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有效证明材料,构成评审错误。 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检测设备投入”评审项评分错误,我单位应得分与实际得分不符。
事实依据:在“检测设备投入”评审标准中,我单位仅得10分。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评审项要求供应商提供设备的采购发票作为证明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除“核酸芯片检测仪”与“全自动免疫组化仪”因属投放设备(非采购)而无法提供发票、已提供投放合同外,其余设备均按要求附有采购发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凡提供有效采购发票的设备均应得分。经核对,我单位本项应得分应为13分,而非10分。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存在的材料理解偏差进行澄清,直接扣分,程序失当。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导致评分错误,属于程序违法。 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关于重新评审的规定精神,评分存在客观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评审专家(编号005)评分存在明显不公,涉嫌恶意低分评标。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公布的评审公示,005号评审专家对我单位的“主观分”评分为4分(满分为15分)。而其他评审专家对我单位的评分均在10分以上,005号专家的评分远低于平均分(平均分约10.4分),不足平均分的一半。与此同时,该005号专家对其他两家供应商的主观分评分与平均分差距不大,评分相对均衡。评分数据的显著差异表明,005号专家对我单位的评分缺乏合理依据,涉嫌恶意低分评标,严重违背了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及相关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评标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得带有主观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均应恪守公**则。评审专家未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采购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标书代写
请求:基于前述质疑事项及所陈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方现依法提出以下请求: 1.重新评审请求:请求贵单位依法重新组织对本次项目的评审工作,重点核查并纠正上述四 项质疑事项中的评分错误,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2.要求专家说明:请求贵单位要求005号评审专家就主观分评分异常作出书面说明,若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应认定其评分无效。 3.更正并公告结果:请求贵单位根据重新评审结果,依法更正中标结果,并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我方保留依法向项目所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三、质疑事项、答复内容、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 (一)质疑事项一: 评审专家(编号005)评分存在明显不公,涉嫌恶意低分评标。 质疑事项一回复: 我公司于2026年03月03****委员会所有成员协助答疑,经专家讨论一致同意,回复如下: 1.主观分系专家基于招标文件既定评审维度的专业主观判断,评审专家可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在服务方案贴合度、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能力、标本配送服务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完整性等主观评审要点的实际表现进行独立评判。不同专家因专业视角、评判侧重点的差异,对同一投标文件作出不同分数评定,属于招投标评审活动中的正常情形。 2.《****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以专家打分的平均分作为打分的恒定标准。 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4.****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质疑事项二: “检测设备投入”评审项评分错误,我单位应得分与实际得分不符。 质疑事项二回复: 我公司于2026年03月03****委员会所有成员协助答疑,经专家讨论一致同意,回复如下: 1.“核酸芯片检测仪”与“全自动免疫组化仪”未提供发票,只提供合同,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2分。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超微量生物检测仪”,而贵公司提供的为“超微量分光光度计”,该两台设备为不同类型设备,工作原理不同,检测范围不完全相同,扣1分。 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自动生化分析测仪”,****公司提供的发票品名,不能确定为“全自动生化分析测仪”,且未附证明文件,扣1分。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染色体分散仪”,而贵公司提供的为“染色体核型自动扫描分析系统”,该两台设备为不同类型设备,扣1分。 综上,贵司该项得分确为10分,评审专家组计分过程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规定,无评分错误情形。 (三)质疑事项三: “服务能力”评审项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未予计分,存在认定错误。 质疑事项三回复: 我公司于2026年03月03****委员会所有成员协助答疑,经专家讨论一致同意,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贵公司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故扣1分。 2.贵司援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办理相关许可的条款,主张其冷藏运输资质符合要求,但招标文件未对拟投入车辆总质量作出要求,且贵司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拟投入车辆总质量,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专家合议,结合项目实际业务需求作出的不予计分判定,认定依据充分,无认定错误情形。 (四)质疑事项四: “企业实力”评审项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书未予计分,存在认定错误。 质疑事项四回复: 我公司于2026年03月03****委员会所有成员协助答疑,经专家讨论一致同意,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5年**部等保新规(1001号文)、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相关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保复测,整改通过后提供复测报告。 回复:《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供应商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的,得 3 分,该投标供应商仅提供 2022、2023、2024 年备案证明,未在投标文件中附等保复测评报告,****机关备案的延期申请材料,不能证明证书的有效性,经专家讨论评审,结合项目实际业务需求作出的客观判断,不存在认定错误情形,贵司该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计分条件,不予计分。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5年**部等保新规(1001号文)、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579379843_366995685.pdf下载预览
附件_579379843_366995684.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