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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加工肉及肉制品明白纸
全区各类型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我区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加工肉及肉制品制发明白纸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各类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肉制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过程可控、问题可溯。
二、严格规范进货渠道,落实索证索票
(一)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其制品。
(二)必须从合法合规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猪肉销售单位采购猪肉。
(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在采购猪肉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以下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信息,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猪肉胴体上必须盖有清晰的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4.动检合格证复印件加盖背书印章,写明采购日期、采购单位、供货单位、采购数量等信息。
5.票据要准确写明买卖双方规范名称和肉制品具体种类、价格、重量、总价等信息,并详细记录进货台账。
“两证两章”不全或缺失的猪肉,一律不得加工使用。
三、严格落实操作规范,确保烧熟煮透
1.加工使用的猪肉必须符合“两证两章”要求,并建立专门的原料进货台账。
2.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烹饪、加工过程烧熟煮透;不同的肉类应分区域加工或分时间段加工,避免相互混合,造成污染和检验不合格。
3.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坚决杜绝故意掺假掺杂行为。
4.严禁采购加工食用各类野生动物、长江流域鱼类以及非食用特殊畜禽胴体。如:人工饲养的狐、貉、貂等。
5.严禁非法或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6.严禁采购使用亚硝酸盐。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高度重视肉及肉制品采购加工,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好**区人民的餐饮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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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