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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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品目一(****数字化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高****社区腾霄路5****科技园)1号楼5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本地化服务”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有分支机构或承诺中标后建立的分支机构……”该项评分标准要求与项目的建设、交付、实施、管理以及运维相关工作都无直接关联,因此以上要求与实际项目需求不相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中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有分支机构,或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该评分要求实质是对投标人的属地经营场所作出额外限定,直接提高了外地(尤其是中小型优质)供应商的投标门槛和后期履约成本,迫使其为了一个项目而进行不必要的工商设立和人员常驻,实质上构成了地方保护或市场分割,严重限制了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 (2)项目的成功交付与长期运维,其核心保障在于投标人的技术实力、项目管理水平、人员专业素质和履约信誉,而非其工商注册地或办公地点。一个在外省但拥有高效远程支持体系和应急响应预案的供应商,其服务质量可能远优于一个本地新设、团队不成熟的分支机构。要求“建立分支机构”是形式要求,而非对“服务能力”的本质要求。当前信息技术已能够充分支撑远程运维服务的高效开展,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否,不影响运维服务的响应效率和服务质量,与运维工作的落地无实质关联。 (3)本次采购文件未明确约定项目履约过程中需要依托分支机构提供专属配套服务,也未说明分支机构在项目建设、交付、实施、管理及运维中的具体作用和必要性,未举证证明“建立分支机构”是保障项目质量、实现项目需求的必备条件,该评分要求超出了项目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的必要范围。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业绩案例”要求:“3.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指标数据标准课题研究案例,研究内容与本项目强相关、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2分。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业务数据标准相关建设案例,内容与本项目强相关、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2分。”该业绩要求属于特定、非通用的业绩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且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中对于这两个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匹配。本次采购项目为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核心目标是开发、部署和运维一套涵盖缴存、提取、贷款等核心业务流程的完整业务管理系统,核心交付成果是可正常运行、满足公积金业务办理需求的信息化系统。而采购文件要求的“指标数据标准课题研究案例”和“业务数据标准相关建设案例”,仅属于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中的辅助性、基础性工作,并非项目核心交付内容,将该类非核心工作的案例作为独立业绩评分项(合计4分),与系统建设的复杂性、核心需求不相适应,评分权重与工作重要性不成比例。 (2)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一方面,“指标数据标准课题研究案例”的要求,将大量专注于政务信息化系统开发、实施、运维,具备丰富政务系统建设经验,但未开展过公积金相关课题研究的优秀供应商排除在外;另一方面,“业务数据标准相关建设案例”的要求界定过窄,忽视了公积金业务系统与其他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通用性,许多有丰富政务系统建设经验、具备系统开发核心能力的供应商,可能因缺乏该特定类型案例而无法获得相应分值,变相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两项要求合计4分,占比不低,可能直接影响投标成败,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3)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存在主观评审风险。采购文件未明确“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如合同原件、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文件等),导致潜在供应商准备材料时无所适从;同时缺乏客观、量化的判断标准,完全依赖评标专家的主观认定,易出现不同专家对同一案例的认定不一致,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存在主观随意评审的风险。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4)财政部指导案例4号明确指出:“招标文件中设定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应予以整改。”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资质”要求:“(4)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得1分。(5)投标人具有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SMM),得1分;(6)投标人具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CMM),得1分;(9)投标人具有 ISO38505 数据治理安全管理认证证书,得1分。”该项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有数据相关服务及管理能力认证,而项目实质是“业务系统的开发”,因此以上要求与实际项目需求不相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其实质是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的认证,核心是规范企业环保相关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节能降耗,与业务系统开发的技术实施、功能交付等合同履行内容无任何关联,并非业务系统开发项目所需的必要资质,即便投标人未具备该认证,也不影响其完成本次业务系统开发任务。 (2)“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CMM)、ISO38505数据治理安全管理认证证书”均属于企业级、体系化的数据管理范畴。这些认证适用于大型数据处理平台或持续的数据治理项目,与常规业务系统开发的技术和服务重心不符。 (3)本次采购项目未明确约定业务系统开发过程中需同步提供数据安全运维、环境管理等相关配套服务,也未要求投标人具备上述配套服务能力,采购文件设置的上述资质评分要求,超出了项目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的必要范围,属于额外增加投标人的资格负担。 (4)该评分标准通过设置与项目实质需求、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要求,变相提高了投标门槛,排除了部分仅具备业务系统开发核心能力、但未取得上述无关认证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客观上形成了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财政部指导案例4号、23号以及41号文件中均明确指出:“招标文件中设定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应予以整改。”
请求:我公司基于上述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对于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内容设置严重不合理,尤其针对不完全拥有上述企业资质、业绩案例或外地但具有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非常不公平、公正,这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禁止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严重背离。为了维护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四大原则,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上述评分条款进行澄清、修改或删除,并重新发布采购文件。重新制定采购文件后,**本次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有充足时间调整投标文件,保障潜在供应商的合法参与权。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本地化服务”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有分支机构或承诺中标后建立的分支机构……”该项评分标准要求与项目的建设、交付、实施、管理以及运维相关工作都无直接关联,因此以上要求与实际项目需求不相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回复:已调整,具体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业绩案例”要求:“3.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指标数据标准课题研究案例,研究内容与本项目强相关、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2分。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业务数据标准相关建设案例,内容与本项目强相关、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2分。”该业绩要求属于特定、非通用的业绩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且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已调整,具体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资质”要求:“(4)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得1分。(5)投标人具有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SMM),得1分;(6)投标人具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CMM),得1分;(9)投标人具有 ISO38505 数据治理安全管理认证证书,得1分。”该项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有数据相关服务及管理能力认证,而项目实质是“业务系统的开发”,因此以上要求与实际项目需求不相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回复:(4)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5)投标人具有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SMM),已调整,具体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6)投标人具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CMM);(9)投标人具有 ISO38505 数据治理安全管理认证证书。与采购内容“本项目的数据**建设服务费包括数据资产盘点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服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等数据治理服务。1.数据资产盘点服务;2.数据分类分级服务;3.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4.数据安全意识培训服务;5.区块链。”中的要求相关,不采纳。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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