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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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社会各界请于4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区学府街41****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请在信封上注明“**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3.com。


****司法厅

2026年3月5日

征求意见稿

**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具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活动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政府负责追****机关、****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第六条【追究主体】 ****政府司法****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报告。

实行垂直管理且以上级部门领****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追究。

实行双****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政府追究。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 ****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机关追究。****机关依法取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机关报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责任范围】 ****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无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六)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法定职责;

(七)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八)行政执法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九)违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追究形式1】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措施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机关负责人;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追究形式2】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措施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教育;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从重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三)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五)干扰、阻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正常进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二条【从轻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及时纠正;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三)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免予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因行政相对人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三)因法定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在合法限度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容错机制】 ****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执法改革创新过程中,导致行政执法过错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划分】 ****机关单独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两个或者****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应当按照执法权限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客观判断】 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应当根据其在作出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中履行的承办、审核、批准职责和实际起到的作用,区分过错程度,全面、客观、准确予以分析确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立案审查】 行政****机关****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应当予以立案,调查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

第十八条【调查要求1】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等。****机关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案件,或者与****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调查要求2】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并对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进行核实。经核实,所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调查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执法过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应当根据过错情节轻重以及在过错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追究过错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充分的,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处理。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调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报请批准】 ****政府司****人民政府****机关****政府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处理决定书】 行政****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机关印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以及处理结果;

(三)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划分以及责任追究决定;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复核程序】 ****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权益保障】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不服的,****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行政****机关****机关提出申诉。

****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但**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报送备案】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队伍建设】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培训,规范执法活动,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 ****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系统,实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评估考核】 ****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过错****政府建设评估考核范围,****机关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主动核查】 ****机关发现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应当主动核查。

经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过错责任,****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

****机关应****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核查处理】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应当进行核查。

经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书****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联动机制】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机关****机关、****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的衔接协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沟通配合、协调联动。

第三十三条【处分建议】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对严重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建议,****政府同意后,****机关****机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依法处分】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机关****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过错情形,认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政府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对严重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机关、单位也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日期解释】 本办法中“七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三十日”按照自然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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