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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公司:
你公司《关于遂安快捷通道(**段)建设工程聚贤镇**村弃土场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遂****公司临时使用**市**区聚贤镇**村五组7.8845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6.796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7684公顷),建设用地1.0883公顷,作为遂安快捷通道(**段)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用于弃土场。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临时用地协议书(2027年1月15日)届满后的续期协议未与村集体签订,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临时用地协议书续期后,其中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届满后(2028年1月30日)的续期如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8年1月30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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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