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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远尚生态****公司。
报告结论:本次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4个土壤背景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8个,检测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其他特征污染物2项(pH、阳离子交换量),共计47项检测指标。按照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时,该地块点位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标准。因此,该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本次调查共布设2个地下水采样点、1个地下水背景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检测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常规检测项20项(除微生物及放射
性检测指标外)、非常规检测项11项以及其他3项特征污染物,共计34项检测指标。其中总磷、可吸附有机卤素及二噁英类3项特征污染物不在《地下 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评价标准中,总磷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进行评价,二噁英类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进行评价,可吸附有机卤素无评价标准,根据厂区内现状值与背景值进行比对。根据31项常规及非常规检测项地下水检测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检测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总磷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第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二噁英类指标检测值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可吸附有机卤素在本次检测中未检出。因此可认为该调查地块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一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