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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000MA1FL5MU6G | 建设单位法人:葛清 |
| 钱坤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街坊 |
| **区淮海中路街道123、124街坊地块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7-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K70-K70-房地产业 |
| 建设地点: | **市**区 淮海中路街道 |
| 经度:121.47641 纬度: 31.2235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9-11 |
| 黄环保许管〔2019〕00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0-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38 |
| 1920 | 运营单位名称:**仲量联行****公司****公司 |
| ****0000MA1G54KE3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000MA1FL5MU6G | 验收监测单位:******检测中心(有限合伙),******公司 |
| 913********589982E,913********4843699 | 竣工时间:2025-01-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qygkweb/jsp/view/hjxxgk/jsxmhp_index.jsp |
| **房地产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保持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地上总用地面积:31771.90平方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36377.60平方米 建筑面积:349545.60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 123地块内两栋建筑:P2和T2;T2为高度100米的高层建筑,共19层,其主要功能为办公,连带有三层裙房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裙房的主要功能为商业。建筑P2为一座三层为主,局部四层的多层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 124地块内两栋建筑:P1和T1;P1建筑为一座三层为主,局部四层的多层建筑,其建筑功能为商业。T1为高度250米高、49层超高层建筑,其主要功能为办公。 基地内有两栋文保建筑:保留位于124****小学,在124地块内向西北侧平移;位于123地块南侧的章太炎、汤国梨住宅,整体平移至地块东南角,对其主要立面采取整体切割落架,结合规划方案的方式保护。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保持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为房地产项目,属于非生产性项目,无具体工艺流程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保持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基地内雨、污水分流,地下车库冲洗废水经沉砂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市政合流管道。按照《**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和《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的要求,在集中出油点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在排水终端安装与规模相匹配的油水分离器,排放的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和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道。 2、按照《**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油烟气排放专用烟道,预留检测采样孔,排放口离开环境敏感目标20米以上;油烟气经入驻小餐饮商户安装油烟净化网板预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经高效除异味净化后于裙房楼顶排放,达到《餐饮业油烟气排放标准》(DB31/844-2014)。油烟净化设施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环保局油烟在线监控系统。 3、合理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口,废气经排气筒,高于地面8米以上排放。 4、规范设置锅炉排放专用烟道,废气排放口高度须大于8米以上,预留检测采样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的要求。 5、地下车库设置应符合《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14)》中的规定,车辆进出口离开环境敏感目标8米以上,地下车库废气排口离开环境敏感目标10米以上,离地面高度2.5米以上。 6、使用清洁能源(电、煤气、天然气等)。 7、垃圾收集站排放的臭气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 8、项目区域内使用的柴油发电机及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I类限值要求。 9、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落实风机、水泵、空调机组等各类动力设备的减振降噪措施,噪声分别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西侧、南侧、北侧),4类(东侧)。 10、各类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11、项目所有环保设施及产生污染的设施、排放口须根据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设置标志牌并进行管理维护。 | 实际建设情况:锅炉房位置由B1层变为B2层,排气口数量由1个变为3个,排放口位置变为P2楼4层。锅炉的数量、单台功率、燃料用量等核心参数均未发生变化。新增少量锅炉排污水和沉淀池污泥。其他与环评及批复保持一致。 |
| 变化原因是安装空间限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本项目的两处文物保护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因此只对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情况和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预设空调位置应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应按照《环评表》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开工前十五日办理建筑工地排污申报手续;需夜间施工,须到我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数据纳入建筑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3、项目终端环保设施须由大业主或物业统一设置、管理和维护,入驻小商户须落实简易环保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保持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02.8778 | 0 | 0 | 0 | 102.878 | 102.878 | |
| 0 | 514.389 | 514.389 | 0 | 0 | 514.389 | 514.389 | |
| 0 | 41.15 | 41.15 | 0 | 0 | 41.15 | 41.15 | |
| 0 | 8.23 | 8.23 | 0 | 0 | 8.23 | 8.23 | |
| 0 | 72.01 | 72.01 | 0 | 0 | 72.01 | 72.01 | |
| 0 | 3040.4781 | 0 | 0 | 0 | 3040.478 | 3040.478 | / |
| 0 | 0.54 | 0.54 | 0 | 0 | 0.54 | 0.54 | / |
| 0 | 1.5202 | 1.5202 | 0 | 0 | 1.52 | 1.52 | / |
| 0 | 0.54 | 0.54 | 0 | 0 | 0.54 | 0.5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小型油水分离器+大型油水分离器+隔油沉砂装置+末端沉淀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本项目雨、污水分流,在车库内的集水坑里设隔油、沉砂装置,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合流排至市政排水管网。餐饮废水采用二次隔油的处理方式,经小型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由排水管道收集至设于地下室的集中式油水分离器处理,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达标 |
| 1 | 低氮燃烧器+专用排气风管 | **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 | 锅炉燃烧烟气通过专用烟道排放,烟气排放口高度大于8米,并预留检测采样孔。 | 达标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以及增强地下风机房的密闭性来降低噪声污染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西侧、南侧、北侧),4类(东侧)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安装相应隔音设施和设备 | 达标 |
| 1 | 各类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化,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餐厨垃圾按照要求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经隔油池分离后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沉淀池污泥每6-12个月清掏一次,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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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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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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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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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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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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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