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2026〕06号
关于****AR镀膜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AR镀膜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本次改建主要是通过生产线合并、利用原有设备改造等方式,将厂区内现有的11#、12#两条ITO导电膜玻璃生产线改造为1条AR镀膜玻璃生产线,同时增加ITO配件处理工序和ITO产品理化检验工序,项目改建完成后AR 生产线规模为每月生产7 万片(即84 万片/年)AR 镀膜玻璃,ITO 生产线规模减少至2510 万片/年。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1#生产车间AR 真空泵油雾经油雾分离器处理后,与AF 喷涂、固化废气一并经1套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2#生产车间配件酸洗产生的硫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配件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6)排放。
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相关要求。
2、废水。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酸碱清洗废水经中和(**1座1m3中和池)调节后与配件冲洗、超声波清洗废水一并经沉淀(**1座5m3沉淀池)后进入厂区污水管网;检验酸碱废液经中和槽(新增1座0.008m3)调节后与样片冲洗废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管网;喷淋塔废水经中和(**1座0.5m3中和池)再经沉淀(**1座0.5m3沉淀池)后进入厂区污水管网;纯水制备废水、AR清洗废水直接经厂区现有污水管网进入厂区污水管网。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一并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镀膜前废保护膜、不合格品、废样品、废包装材料、除尘灰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靶材收集后由供应商回收;废活性炭、废真空泵油、废AF药水包装桶、沾染AF药水废保护膜、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含酒精废抹布、中和沉淀池沉渣等危险废物暂存于车间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酒精溶液收集后回用于镀膜线擦拭。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3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伊滨区科技大厦8楼 邮编:471900 联系电话:0379-****0811 传 真:037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