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2026〕05号
关于****年产60万只矿泉水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年产60万只矿泉水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租赁******公司饮用水项目生产车间闲置区域建设矿泉水瓶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矿泉水瓶60万只。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吹塑废气经1套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相关要求;车间外、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相关要求。
2、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塑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车间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3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伊滨区科技大厦8楼 邮编:471900 联系电话:0379-****0811 传 真:0379-****0811